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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平台应承担信息服务责任

(2014-12-24 13:20:12)
标签:

财经

p2p

网络借贷

法律

论文

分类: 互联网金融
      去担保和去刚性兑付是监管者的意图,因为没有被审慎监管的信息中介不可能担负信用中介的重任。
      但是在现实当中,中介平台的确在信贷交易中承担了责任,且为获得投资者信任,往往过分承担或夸大实际承担的责任。甚至在贷帮表示不兜底时,遭到同行反对。有人认为,如果中介平台不承担责任,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对投资人不利。
       P2P网贷中介平台到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难道只有信用中介责任才能让中介平台更加审慎地开展业务吗?这个问题关系到P2P发展的方向,必须讨论清楚。
       我赞成监管部门的意见:不同的责任对应不同的法律地位和监管制度。如果承担信用中介,就要做较审慎的牌照监管,比如银行牌照、融资担保牌照等,否则属于非法经营。至于如何禁止非法经营,不在此篇讨论之中。
       我认为,作为纯信息中介的P2P网贷平台,其最大的义务就是信息的真实、有效、公开、透明,并为这些义务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只要让网络借贷平台承担相应的信息服务责任,并在造成损失时也受到相应的处罚,一样可以防止信息服务平台的道德风险,促使信息中介提升信息服务的水平。而对于涉嫌欺诈的信息服务中介,如果证据确凿,则应直接查封之。
       具体来讲,如果平台至少应该承担一下信息服务的责任:
       1、对借款客户和项目的评估要充分和科学,如果由于评估技术不完善、评估责任未尽到而对评估结果产生误差并最终导致风险发生,平台应承担评估信息失误的责任。
       2、要对引入的第三方担保机构进行充分和科学的评估,对担保额度进行有效控制,如果因对担保机构评估失误造成投资人损失,平台应承担信息失误的责任。
       3、如果平台搞期限错配,且没有如实向投资人说明期限的错配,由此产生风险和损失,平台则涉嫌隐瞒关键信息,甚至有欺诈嫌疑。
       4、平台若有意通过隐瞒真实风险、做承诺保本保息的虚假宣传、虚假宣传业务模式、提供假标、虚假宣传收益等交易条件等等,则涉嫌信息欺诈。
       以上各种情况均非信用中介责任,皆信息中介责任,不必按信用中介监管,只要加强对信息服务真实性和质量的监管就可以防范风险。
       至于信息责任在最后的责任分配中占多大比重,则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司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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