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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可称为民间借贷媒介业务/网络

(2014-12-19 14:39:42)
标签:

民间金融

监管

财经

p2p

时事

分类: 金融创新

 P2P:可称为民间借贷媒介业务/网络

       小贷联盟年会期间严重睡眠不足,昨天终于能够早睡。夜里,在半梦半醒之间,脑海里忽然闪现出上面这个概念:民间借贷媒介业务/网络。感觉这个概念可以概括目前各类线上和线下的P2P借贷信息中介业务和平台。
       证监会已经将股权众筹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而银监会关于P2P的监管办法始终没有落地。大家都在猜测P2P管理办法将如何用中文定义P2P概念。据侧面得到的消息,银监会有可能将其将要管辖的P2P业务定义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据此,小贷联盟P2P自律公约也将原来的”个人对个人小额信贷信息中介机构“改称为”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并严格界定其信息中介性质。若监管办法按照这样的说法出台,则只有线上业务纳入其监管,线下业务依旧无章可循。
       ”民间借贷媒介“可以较清晰概括P2P的性质。
       未被监管的业务都可算民间金融,无论是个人对个人,还是个人对公司、公司对公司,民间借贷活动在P2P产生之前早已有之。为民间借贷业务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个人也早已有之,被称为掮客、居间人、中人、保人等等。P2P平台其实就是民间借贷的中介机构。
       如果排除保人等提供担保等信用中介,其余则只是居间提供信息并帮助撮合的媒介,类似媒婆。媒,传媒,是信息的交互传递。媒介,可以清楚简洁地描述”信息中介“的含义。
       因此,各类从事民间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业务,可以称之为”民间借贷媒介业务“。
       从事民间借贷信息中介的机构,无论线上还是线下,都可以称为“民间借贷媒介机构”。
       从事民间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互联网,可以称为“民间借贷媒介网站”或“平台”。
       线上的“民间借贷媒介网站”和一些以线下网络组织形式开展的民间借贷信息服务中介机构,也可以称为“民间借贷媒介网络”。
       建议那些线下的P2P机构,可以用此名称定义自己的业务和机构。
       “民间借贷媒介业务”,将“民间借贷”置于前面,是定语,明确其属性是“民间”的借贷行为。这样对监管者来说也是最有利的,这个业务怎么说都属于民间借贷范畴,政府不会承担责任,出了问题找法院解决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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