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系统是P2P小额信贷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开展业务的基础设施,依靠征信数据分析和评级,筛选和推荐借款人,供出资人选择放贷,是欧美当下的模式,也是中国未来P2P发展方向。
目前人民银行已经委托上海资信公司打造一个为P2P平台服务的征信系统,且取得了很大进展。截至八月底,上海资信的NFCS系统累计签约机构240家,报数机构累计97家,其中有50家报送全量数据,收录客户数共37.49万人,贷款总额150.78亿元,黑名单人数共12158人,成功入库数据472.77万条,为57家P2P机构开通了查询权限,累计查得48853笔。
人民银行征信当局正研究如何将包括P2P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纳入征信系统,建立包容性征信体系。但是,根据目前的征信法规和制度,非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依旧存在障碍。小贷公司很快会被银监会监管,或可获得金融机构身份,至少是准金融机构身份,小贷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制度障碍可以得到化解。
对于P2P机构来说,人行和银监会的主流监管意见认为P2P只是信息中介服务机构,不是金融机构,直接接入征信系统可能存在障碍。《征信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但第第三十条说:“不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查询信用信息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那么,不从事信贷业务的非金融机构更是需要另议了。
于是有一种意见建议,根据P2P实际承担的责任和实际发挥的作用,应该将P2P视为放贷机构,作为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这样接入征信系统就顺理成章了。
这里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1、征信管理条例第五章规范的是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非指一般的征信数据和一般的金融信息,征信条列没有禁止其他征信机构收集和提供金融信息。第三章第十四条说:“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倒过来说,只要客户同意,征信机构可以采集金融信息。因此,如果国家的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无法为P2P平台提供服务,可以由其他征信机构来弥补这个空白。
2、虽然普通征信机构可以为P2P提供征信服务,但毕竟是不全面的,这就需要对征信管理条例做适当的调整,并按照条列建议的,由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一些针对P2P平台的具体的管理办法。
3、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是先通过上海资信这类机构,为P2P平台建立专业征信系统,然后与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对接。
4、当然,如果P2P平台能通过行业协会达成一致协议,共同打造一个征信平台,也可以部分解决问题。
无论如何,要让P2P按照信息中介服务的定位健康发展,发挥其作用,必须解决征信系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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