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第八届中国银行家论坛在北京召开,在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穆怀朋发言,说:“P2P网络借贷就是民间融资的互联网,我们现在也把它定义为民间融资,是一对一的个人之间的融资,过去在小范围内熟人之间,现在变成互联网化了”。(信息来源:搜狐财经
http://business.sohu.com/20140913/n404286575.shtml)
此言一出,立即引起互联网金融界关注和解读,有人将穆司长的观点解读为:P2P机构是民间借贷机构。这是错误解读,有必要加以澄清。(来源:经济观察网
http://www.eeo.com.cn/2014/0914/266305.shtml)
细读穆司长讲话,他说的是P2P借贷网络从事的是民间融资业务,没有说这种网络平台是民间借贷机构。P2P网络是民间融资平台,个人是借贷主体。这与银监会强调的P2P平台是信息中介的观点不矛盾。
这个道理很容易理解,如同温州民间借贷登记中心,也是民间借贷的中介平台,从事的是民间融资业务,但绝对不是民间借贷机构,不是借贷的主体。再举一个以前说过的例子,运钞公司是为银行服务的机构,但运钞公司不是借贷机构,更不是银行。
意犹未尽,还是以淘宝网为例,淘宝网上的交易主体是商户与消费者,两边直接交易,淘宝只是提供类似物业管理的服务,并不参与交易,不是贸易商。
如果定义P2P是借贷机构,那就要被纳入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范畴。如果P2P机构可以5000万注册资金开展放贷业务,谁还去花上亿资金申请小额贷款公司牌照?
如果将P2P平台上的借贷行为定义为民间融资,则这种借贷行为只要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储蓄和非法集资,就不需被监管。
那么,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P2P平台是否需要被监管呢?如何监管呢?银监会也已经多次表态,阐述了其监管原则。基本要点是:
1、P2P平台是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定性)
2、P2P平台不得居间直接从事借贷业务(定位)
3、P2P平台不得有资金池(定模式)
4、P2P平台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储蓄(定底线)
5、适当的注册资金要求(定门槛)
6、用信息技术监管信息中介(定监管手段)
请那些直接从事借贷业务的P2P平台不要假借错误解读央行领导的说法来给自己正名,也请媒体不要错指迷津。
我将另写文字说明P2P作为非借贷机构纳入征信系统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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