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人人贷(P2P)信贷服务中介机构的观点综述
(2011-09-13 09: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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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p2p信贷服务人人贷金融风险 |
分类: 互联网金融 |
1、因银监会的通知已发,可以考虑用文件使用的“人人贷(P2P)信贷服务中间机构”来描述P2P信贷平台。
2、银监会的文件并未要对P2P进行监管,只是一个风险提示。P2P无人监管的局面仍然延续。
3、既然没有监管部门,P2P就和其他未获得法律地位或未被监管的金融活动和机构一样,都属于民间金融范畴(建议不再使用地下金融这个概念)。
4、我认为P2P信贷平台是一种金融创新,满足了金融市场的需要,应该加以鼓励。但是,所有金融创新都存在风险,也应该对风险给予重视。
5、据我了解,P2P平台目前存在多种经营模式,各种模式的风险不同,应该有区别地加以分析。对于不同类型的业务,要采取不同的风险防范措施。
6、我认为纯线上的P2P平台(即只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信息的业务),严格说只是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服务,协助双方进行交易,不能参与交易。因此,线上的P2P平台不是金融机构,只是咨询机构,不需要被金融监管机构监管。但是,作为信息服务机构,其风险在于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因此,线上P2P的监管重点在于必须要求P2P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透明的信息,减少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风险,包括要提供平台整体的信贷风险贷款比率和真实有效的利率水平等。
7、对于线下的P2P业务,要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加以分析,不能只看其法律形式,也要看其实际的业务性质。是什么业务,就要用相应的措施来防范风险。从目前情况看,P2P业务已经涉及了担保、转债券、信托理财等业务形式,有些甚至被怀疑有集资之嫌。但我同意取消非法集资这个概念,集资是合法的,关键是集资之后如何管理资金,减少风险。不同的集资方式风险不同,监管措施不同。如果说有所谓非法集资,是指明知要按照合理的监管要求开展业务,但不遵守监管制度,造成对金融系统的危害。
8、各种民间金融完全可以用P2P名义或法律形式开展业务。举例来说,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受融资杠杆比例限制,为绕开监管,小贷公司投资人完全可能开办一个P2P平台公司,同时以公司投资人或高管个人名义向小贷公司客户发放贷款,然后通过P2P平台公司把个人的债权转让给其他出资人。因为这些投资人个人不可能管理众多的客户,他们可以将信贷管理通过内部交易由小贷公司代理,P2P平台和小贷公司可以收取代理费。因个人债权的转让比例无人监管,如此一来,投资人的融资杠杆比例就增加了。如果公司投资人把转债权得到的资金继续用于放贷,然后再转债权,则杠杆率可无限扩大,风险就加大了。如果投资人不仅用自有资金放贷,而且向银行借款放贷,则信贷风险就转嫁到了银行。当然,我相信,真正做业务的投资人都会严格控制风险,加上有良好的治理结构,一般不会出现大的问题,风险是完全可控的,但不是没有风险,银监会的提示是正确的。
9、以此类推,因为民间金融主要是以P2P形式发生的,则任何一个民间借贷行为都可以建立P2P信贷平台来进行交易,因此我开玩笑说,如果吴英知道有P2P平台这样的方式,她完全可以注册一个P2P平台公司,通过平台向出资人借钱(这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然后再通过平台向其他人放款,之后再把债权转让给更多的出资人。以前有人说,吴英的问题其实不是她如何吸收资金的,而是没有管理好吸收来的资金。如果管理好,不出现风险和拖欠,就不会落得这样的结局。
10、所以,归根结底,民间金融最关键的问题是交易各方要有理智的头脑,要有风险意识,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每年民间金融交易额有上万亿,但出问题的必经是少数,说明绝大部分民间金融交易各方是能控制风险的。
11、所以,对于同样处于民间金融地位的P2P信贷平台,特别是开展各种形式线下业务的机构,一定要有清醒的头脑,要严格控制信贷风险。只要信贷风险控制住,形式都是次要的(当然不能违法乱纪,不能通过暴力或其他不道德方式催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