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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

(2022-04-20 14:51:56)
分类: 教育点滴
调解

今天课间游戏时被磕掉牙的孩子爸爸和姑姑来到学校,和他们有了面对面的沟通,意外事故的发生谁都不想,但天有不测风云,谁也不知道意外会什么时候发生,三个孩子属于正常玩耍,都没有错,但当事故发生的时候,每一个身处其中的人都不能免责。
首先是受伤的孩子,他是主动让其他孩子拽他玩耍,他邀请其他孩子在先,而另两个孩子是在邀请下按要求玩耍,造成事故,此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取决于三个孩子的玩耍的行为,三个孩子当中,各负多少责任,这也不是学校所能决定的,应该有相关法律部门去认定。作为学校来说,尽到了相关教育职责,同时连廊上有相应的警示标语,加之当时雨天属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路滑也是正常现象,但孩子毕竟小,在学校里发生的事故,与学校而言,于情于理都要有所承担。
今天也查了资料补了补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一条明确了学校无论是承担赔偿责任,还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前提均为有过错行为。(未尽到责任)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按照上面的条例,也问了律师,律师说学校也就是10%的责任,清楚了一些法律的责任,也就有了处理此事的底气。
校园里孩子安全比天大,当家长把一个健康的孩子交到我们手里时,老师们也是希望交给家长的也是个健康的孩子,但孩子天性好动,那么多孩子在一起活动,难免有想不到的事情发生,遇到事情的时候,如果大家都能站在对方的角度去想,如果都能主动承担起自己那份责任,很多事情也不难解决。大人们因孩子们的事争既得利益,当大人争得面红耳赤,两败俱伤时,孩子们却在一起开心玩耍相处,想来大人们的争多么不值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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