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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医闹”的原因

(2009-07-20 10:16:32)
标签:

法律

医闹

医疗纠纷

医患关系

杂谈

     医闹是近年医患纠纷中出现的特殊情况,是一个有组织的群体,接受患方委托,组织、策划、实施到医疗机构通过采用吵闹甚至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等非理性的、过激的行为向院方索取高额医疗赔偿的现象。医闹的出现和国家大力倡导和谐的社会环境格格不入。究其原因,既有患方的原因,也有医方的原因,还有社会的原因,更有法律的原因。
      1、患者方面因素。一是患者对自身权益越来越重视,但又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二是患者对医疗行业、医学科学的认知不足,对医疗工作的高风险和局限性理解不够,其期望值超出了医学发展实际水平。
      2、体制方面因素。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后,医疗需求增长迅速,人们对健康的期待增加,人们已经不满足活着,而是要活得理好更有质量,但政府的财政投入显得不到位,人们把“看病难、看病贵”的怨恨发泄到医院和医生身上。二是医疗保险制度不健全。在现行医疗体制下,大部分患者就医的自费比例仍然较高,容易导致承受能力较低的患者与医院之间发生纠纷。三是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不完善。医疗服务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在缺乏为医疗行为提供风险分担机制的条件下,加大了医院解决医患纠纷的难度。
      3、医院方面因素。还存在着没有严格依法依规行医,执业掌握技术水平有限,临床经验不足,规章制度执行力度不够,违反诊疗操作规程及乱收费、轻人文关怀、职业道德水平低等现象。医患沟通不够,有些手术谈话内容流于形式,只是一味地让患者签字,却没有让患者及家属真正了解手术的风险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一旦手术没有达到患者及家属的预期效果,就会出现医疗纠纷。医院未形成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的有效机制和体制,只是“堵”而不是“防”。还有一个主要原因是各家医院在处理“医闹”时不能形成共识,个别医院遇到医闹时,总想赔钱了事,而且超出实际应该赔偿数额,客观降低了医闹的成本,起到了“示范”作用,如果一个地区或城市各医院,在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出医疗纠纷自行调解的最高赔偿极限,这样医闹就会失去空间。
      4、社会方面的因素。个别媒体片面地把医患关系定位为简单的消费关系,在报道医患纠纷时一味地偏袒患者、指责医院,加剧了患者对医院和医生的不信任。公安机关,在处理医疗纠纷中,过分谨慎,。目前公安部门对于因医患纠纷引发的争端基本上是无能为力的,原因在于医患纠纷不同于单纯的治安案件那么是非分明。因为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其复杂性、专业性超过一般治安案件,无法在很短时间内判断是非,即使民警知道里边有人借机闹事,也很难办,只要闹事方不是特别出格,警察能做的就是调解。还有现在有些基层组织包括社区影响力下降,地方政府在医疗纠纷中的控制和调解作用减弱,客观上增加了迅速解决医闹问题的难过。
      5、法律方面因素。现行对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差。如,目前对是否应该实行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仍有争议。患方普遍对医学鉴定的公正性有怀疑。由于医学会不是独立于医患之外的机构,其成员也都是各医院和大学的专家教授,同属于医疗系统,因此患方对鉴定结果持怀疑态度。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适用于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专门法律,《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人民法院目前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所适用的主要依据,而《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规定一些原则性的东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而且这三部法律法规还存在着某些冲突。这就造成当事人通过司法诉讼解决的途径不畅,选择了自行解决。还有现在法院普遍认可的鉴定是司法鉴定,而司法鉴定中很多专家并不熟习临床,鉴定结论的准确性有时得不到医院认可,有时又令病人不满意,也是很多病人选择以“闹”解决医疗纠纷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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