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万纲《并购和整合中的管控》系列演讲之并购后的整合
(2010-04-25 12: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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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过治理实现管控
1、修改章程及细则
很大母公司只善于蛮干,不善于通过制定章程规则去实现管控,因此通常说我们与西方公司制度上的差距,其实就是指西方公司在大量的并购过程中形成了一揽子的霸王合约。在并购谈判过程中,很多的章程、规则会让你觉得很繁琐,分开描述的话并不让人在意,但是若干条规则可以合为达到一个目的,成为强大的法理工具,使过去有很多企业在这方面吃过亏。
很多公司之所以在并购上非常成功,就是母公司从文化里就有一种强势管控的思想,而且能够落实在法理之中,形成了一套霸王合约。所以在学习他们制度的先进性时,并非其制度本身先进或者科学,而是如何用制度强烈地表达股东意愿。根据《公司法》里的一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限。现在很多公司的章程中都将这一句原原本本地抄在里面,这一句本身只是个法律允许,而在真正的公司里要对它进行修改,做细则,增设相关权力。
我们的企业一定要学法理,懂治理,如果真正要控制一个公司,要在并购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仅凭纯粹的管理是无法实现的。许多人注重实体操作,但对并购的条款、条文,尤其是对章程、议事规则、决策程序不去重视,总觉得这些可能是一个固化条款,这种思想使并购本身成为一种稀缺资源。
2、控制董事会运作
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的董事会运作,如果子公司是非上市公司,就在并购公司在章程中把部分权力委托给母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完全合乎法理;如果子公司是上市公司,那么只能通过控制其董事会下的战略投资委员会、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等来控制该上市公司,以及控制该上市公司的非常设的预算管理委员会。
在上市公司里母公司不仅仅是作为股东,事实上如果控制了董事会下属的各委员会,将获得强大的能力。另外有些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要博一个名声、公正、反大股东,反而给公司带来麻烦,其实就是因为公司在聘请时没有进行详细的考察。
收购母公司作为大股东,应派出公司高管担任董事长,并根据并被收购公司的具体情况,选派相关人员出任董事。董事会搭建,如果是作为母公司大比例控股,董事会人数是越少越好(如3人,己方占2人);如果是参股,董事会就人数较多(如19人)为宜,这样避免大股东控制;如果准备再收购,则至少要发起一次改革,减少董事会人数。在这点上米塔尔非常敬业,所有新并购公司的CEO兼董事长,都由米塔尔本人来担任,原公司的董事长做副董事长,将事实上的控制权牢牢抓在新董事长兼CEO手中(他这里用的是美国体制,只有美国体制才会CEO兼董事长),这都是在新公司设计中的一些奥妙。
董事会还有自我保护制度,包括毒丸政策、教头政策、白衣骑士、驱杀剂、金色降落伞、银色降落伞、锡降落伞等等上百个创新。如微软并购雅虎事件中,雅虎就启动了金色降落伞政策,给他的高管层都配上股权及高额薪酬,如要解雇要大量赔付,而如果不并购则自动解除,主要的目的就是将并购方吓退。又比如陈天桥要去并购新浪,新浪立即启动一个特殊条款,即每次换届选举只能换选1名董事,而新浪共有7名董事。这也就是说陈天桥要把自己的董事换上去,需要经过四届以后才有可能从人数上建立控制权,这也是逼退收购方的一种政策。
3、实现跨层次治理
在单体公司没有被收购之前,它的决策程序分管领导、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直至股东会,这样的决策流程。但在集团企业,决策流程就有变化,子公司的重要决议,母公司通过派出董事得到讯息,母公司的股权管理或资产管理部门要组织其他相关的部门进行审议,甚至上母公司的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直至股东会。再通过派出董事向子公司表达母公司的意见。
跨层次治理的奥妙就在于母公司快速地通过派出董、监事来控制子公司,维护母公司的权益。对于母公司而言,必须快速形成大量的预案、规则,使得母公司部门能够迅速地对子公司反馈的信息进行决议,而如果来不及形成决议,那派出的董事、监事只能在子公司董事会上表达未成形的意见。有许多公司对外并购之后,派出的董、监事向母公司寻求意见,母公司内竟然对子公司的情况比董、监事还陌生。而且一些公司用兼职的董、监事,既没有津贴,又承受很大压力,除非他有很强大的自我,否则难免跟随子公司的态度,无法体现母公司的意见,所以出现了董、监事派包括财务总监派出去就“叛变”的情况。
母公司应该形成强大的跨层次治理能力,但遗憾的是,很大母公司和子公司信息不对称,甚至连最基本的管理报告都收不到,母公司不能从治理上来发挥作用,只能纯粹地插手管理。比如工业企业习惯通过调度会插手子公司经营,很直接很有效率,但理论上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母公司并不具备这样的权力,中国习惯上默许了这种方式,而正规的管控要在子公司章程中将部分管理权、决策权委托给母公司董事会,母公司董事会再委托给总裁,总裁再把其中部分权力委托给母公司的综合部门,这样对子公司的管控才是真正的有理、有法、有据。
有人认为直接管下去更直接,但其实是母公司带着几个层级进行管理,子公司并不认帐,然后只能通过让出一部分权力,母公司才能够顺利管下去,所以管控并没有真的实现,而是一个讨价还价,博弈的产物。其次,放弃了的一些权力,就固化了,规则无法更改了,而如果是通过法理去管理,放权收权都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改变的。
4、加深对治理的认识
通过并购企业可以一次性地获得员工、组织、客户、金融、实物等等多种资源,但是这些资源如何利用开发,保持增值,则取决于整合的成效。简单地说,通过治理的手法进行整合的内在原理是,通过在并购标的公司的章程、议事规则、决策程序上的设计,将母公司大量的经验、意图,母公司的很多预埋,全部表达在该公司中,所以长达几百页的报告中处处充满它对未来,对其他股东的制约,所以治理整合事实上是两个公司对治理的认识,是制度与制度之间的一场较量,是博弈的过程。
就治理整合而言,现在很多公司的治理,事实上只是一个固化条款的治理,而设计制度的人本身不钻研治理,缺乏对治理的更深的认识,更缺乏对跨层次治理的认识。向子公司派出的董、监事负不了责,请教母公司资产管理部或股权管理部也得不到帮助。而在华润,大量的聘请各种专业的咨询公司,长期服务于母公司,帮助派出董、监事们出谋划策,而且任何一家子公司董、监事中按照职业经理人的标准至少有一名以上的专职董、监事。专职董、监事的能力和水平未必比经理班子高,但董事会成员应该是越丰富,越多元越好。
作者:华彩咨询集团总裁--白万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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