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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渤海小股东一审败诉 是非曲直仍是谜

(2007-05-14 04:04:14)
标签:

法律

st渤海

渤海集团

虚假陈述

张鹤

分类: 公司报道

ST渤海小股东一审败诉

是非曲直仍是谜

 

本报记者 郑重

 

ST渤海小股东一审败诉 <wbr>是非曲直仍是谜    法院认定ST渤海股票的下跌与虚假陈述没有因果关系,但ST渤海仅凭一张沪市大盘K线图,能否说明股票下跌原因是外部系统风险?原告张鹤将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假如等来的是“胜诉”的消息,两年多时间或许算不了什么。此刻,山东枣庄股民张鹤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等来的却是一审败诉的结果。

    2004年8月3日,张鹤诉银座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T渤海”,600858)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一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原告张鹤要求赔偿其各项费用支出9930元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这让张鹤非常失望。

一大悲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出台后,张鹤曾一度看到“投资者利益受到保护的希望”。“如果造假者不为自己的行为买单,造假公司会越来越多,投资者也越来越难以避开造假者制造的陷阱,这将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一大悲哀”。

    经过与代理律师初步商量,张鹤表示,将在收到判决书15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张鹤说:“如果我最终赢了官司,我愿意将这笔获赔的钱支援下一位打‘虚假陈述’官司的人。”

    张鹤诉称,他于2001年8月16日、17日先后三次购进ST渤海股票1500股,计人民币18435元。此后,该股票一路下跌,他于2002年1月将1500股股票低价卖出,共损失9420元。

    张鹤认为,他遭遇的损失是ST渤海虚假信息披露所致。为此,将ST渤海告上济南中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差价损失、交易费用、利息等费用9930元。

    2002年4月19日此案开庭审理,亦成为《通知》出台以来,首次开庭审理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

    与两年前的审理一样,这个诉讼标的不足1万元的“小案”依然吸引众多媒体的关注。原告张鹤及被告法定代表人王仁泉未出席此次宣判,代表他们出席的是其他4位原告及被告律师。

    被告ST渤海在法庭上辩称,本案不符合《通知》所确定的受案范围。原告诉讼主张被告存在虚假信息披露,与事实不符,故ST渤海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与原告损失之间无客观必然的因果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处焦点争论

    在审理中,原被告双方争执的焦点集中在三个问题上:该案是否属于《通知》所确定的受理范围;被告ST渤海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遗漏;被告行为与原告所主张的经济损失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ST渤海认为,《通知》所确定的应受理的案件,是指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而引发的案件。而其违规行为发生在该法生效之前,故该案不应属于《通知》所确定的受理范围。

    法院认为,被告的违规行为一直延续到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时。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条例》,也违反了《证券法》。

    针对第二个焦点,法院认为,ST渤海在行政处罚做出后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已生效。据此应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重大遗漏行为。

第三个焦点是关键。法院调查后认为,原渤海集团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了“免二减三”政策,但遗漏了“由市有关银行向上级银行申报”内容,此构成了虚假陈述中的重大遗漏。

    据《财经时报》了解,银座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原渤海集团在1993年底曾对济南火柴厂实施兼并,济南市政府给予原火柴厂全部银行贷款“免二减三”的照顾政策。原渤海集团在1995年的《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了这一政策,但遗漏了“由市有关银行向上级银行申报”内容。

    法庭认为,原渤海集团对其所遗漏的内容,自1999年中报起已持续披露,即使其原来的不当行为会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其后来披露相关诉讼案信息和补提利息的行为,已消除了原来信息的不确定性,应当认定被告在客观上已对原不当行为进行了更新、补救。

驳回的依据

    法院最终驳回了张鹤的诉讼请求。从判决书看,被驳回的依据有两点。

    一是张鹤买入ST渤海股票时,已距ST渤海上述行为间隔了一段时间。此时ST渤海的财务数据正确且相关信息完整,原告张鹤应以ST渤海后来披露的信息为投资依据,故其投资交易行为与ST渤海以往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关联。

    二是张鹤买卖ST渤海的损失与其虚假陈述没有因果关系。法院认为,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除具有流动性、决策性的特征外,还具有风险性、波动性的特征。作为投资者,不仅要面临自身主观行为因素所造成的风险,还要面临外部客观因素所带来的风险。外部客观因素所带来的风险主要是非系统风险的公司风险以及系统风险的市场风险。

    法庭认为,ST渤海股票价格的下跌,原因应归结于公司自身的非系统风险因素及外部的系统风险因素。张鹤要求被告对其所主张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张鹤的代理律师郭庆东在宣判结束后表示,济南中院的判决有点问题,特别是在因果关系的认证方面。

    郭庆东认为,法院认定ST渤海股票的下跌与虚假陈述没有因果关系,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ST渤海如何证明其虚假陈述没有导致股票下跌?按有关法律举证倒置的规定,这些证据该由ST渤海来举证,但ST渤海并未向法庭交纳相关证据。仅凭一张沪市大盘K线图就说股票下跌的原因是外部系统风险,这在法理上站不住脚。

    “如果判决最终生效,将对同类案件形成不好的先例,今后,类似公司都不用就‘因果关系’举证了。”郭庆东说。

                                         (原载2004年8月7日《财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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