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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少岂是逃避超载被罚的理由?

(2007-09-20 12: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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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公交超载

罚款

上诉

判决

争议

分类: 经济评论类

公交车少岂是逃避超载被罚的理由?

在云南省陆良县,两起公交车超载被罚事件,一时成为众人议论的话题。日前,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两公交车司机请求撤销交警部门罚款、记分处罚的上诉,维持原判。(918日《人民日报》)

对于生活在大城市的人们来说,公交车的拥挤和超载,谁也不会感到奇怪,而说到公共汽车超载被处罚,估计很多人多少会有些惊讶。正因如此,日前发生在云南陆良县的公交车超载被罚事件才一石激起千层浪,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近年来,随着城市人口激增和人员流动加剧,公交车超载已成了最大的民生难题,不仅一些交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未能杜绝,全国各大中城市更是普遍,有的地方还相当严重,超载率超过了100%200%。对于市民大众来说,出行时能顺利挤上公交车不误事就算是幸运的了。但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决不能成为逃避处罚的借口。

对于公交车超载,有关各方其实都比较郁闷,各有说法。司机会觉得委屈:我也不想超载啊,可不超载就难免会甩站,市民会同意吗?市民也觉得纳闷,这交警是不是缺乏经验啊,不让公交超载,车那么少,我们该乘啥?乍一看,大家的牢骚都不无道理,但交警的处罚就错了吗?也没有。按照道理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超载了就得处罚,公交车也不例外。

从法律上来说,超载公交车司机被罚是不冤的。作为道路交通方面最高位阶的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第92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交管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第53条第(一)项更是明确规定: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很显然,在这里,城市公交车辆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在上述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特别例外的规定,其违反核定人数超载并不能排除相应处罚条款的适用。

即使有司机以建设部《城市交通车船乘坐规则》以及有关部门发布的技术标准为依据,认为公交车载客人数应灵活掌握,但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任何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是一条法治社会不可背离的基本原则,否则其效力是值得怀疑的。

从情理上讲,司机认为超载是在方便市民出行、维护乘客利益,不少乘客也视超载为理所当然。事实果真如此吗?恐怕未必。广州年初进行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逾七成的受访市民认为应该立法对公交车进行限载,严禁超载。

市民为什么不反对公交超载?借用一个网友的话说:“公交不超载,我们该乘啥?”可见,市民之所以不反对公交超载,是因为怕无车可乘,是出于无奈。如果有关部门能保证公交车数量、调度好应对上下班高峰的公交车辆,我相信,没有人愿意放着空车不坐,而朝严重超员的车辆上挤。

也许,目前公交车司机因超载被罚还不具有普遍性,远在云南发生的处罚个案也不会一时间改变我们正常的交通生活:公交车超载的现象照旧,交警也还可能对此 “睁只眼闭只眼”。但一切“照旧”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可以在现实压迫下让法律长期打折下去,不予执行,毕竟云南的个案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法律相关“睡眠”条 款的一次唤醒,而且这种唤醒已得到司法的最终认可。

每每发生公交超载被查之事,反对的声音总是压倒性的。原因倒也理直气壮:公交如果不能超载,以现有的运力远不能解决市民出行问题,尤其是上下班高峰期,那些中途的车站将会形同虚设,已经达到核定人数的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得不甩站。于是,人们普遍的共识是,对公交车超载现象,必须法外开恩。

显而易见,人们在认可公交超载的时候,置换了一个概念,即把公共交通运力不足的政府责任算到了法律的头上。同时,反对查处公交超载的思维始终在假定“公交不能发展”。这种思维提醒我们,默许超载是无助于改善现行公交体系的。公交车少,不应成为公交违法超载的理由。敬畏生命及市民出行安全,提高公交服务质量,这一点比什么都重要。

事件:云南陆良两起公交超载被交警处罚 司机打官司败诉

在云南省陆良县,两起公交车超载被罚事件,一时成为众人议论的话题。日前,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两公交司机请求撤销交警部门罚款、记分处罚的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112日,刘某驾驶陆良县某城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辆中型普通客车,行至县城一处时,因超过该车行驶证核定的人数载客,被巡逻交警 查获并处以罚款100元、记两分的处罚。次日,同一公司驾驶员陈某所驾中型普通客车,同样因超载被当场查获,并被处以罚款200元、记两分的处罚。

  事后,刘某、陈某以所驾车辆是公共客运车辆,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分别将陆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告上法庭,请求判决撤销其作出的处罚。

  受理案件后,陆良县人民法院对上述两案分别进行了审理。法庭上,两公交车司机及委托代理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只适用于对公路客运超载的定性和 处罚,城市交通不属于营运车辆,不能硬拿道路交通安全法套在市内行驶的公交车上。按照建设部发布的《城市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公 交车内有效站人面积内,每平方米可站立8个人。

  而出庭的交警部门辩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规定中,并没有排除城市公交车辆适用。

  陆良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交警所作的交通处罚决定。法官认为,虽然被处罚的两车系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但仍符合“机动车”属性,应该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位阶”高于建设部的规章。

  一审宣判后,刘某、陈某分别提出上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述两案后,分别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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