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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系列2】
二)负债类科目
1、“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代销商品款”、“应付股利”和“预提费用”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代销商品款”、“应付股利”和“预提费用”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
2、“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但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调账时,应将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等应付职工薪酬性质款项余额转入“应付职工薪酬”相应明细科目,其他余额直接转至新账。
3、“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应付短期债券”科目,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调账时,应按其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自“应付短期债券”等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负债——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4、“应付利息”科目
新准则增设了“应付利息”科目,核算企业债券应支付的利息。对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利息应自“应付债券——应计利息”转入“应付利息”科目。
5、“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交税费”科目。
调账时,应将有关应付科目中符合职工薪酬的余额转至“应付职工薪酬”相应明细科目。将“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职工薪酬”相
应明细科目;将“其他应交款”科目中单位承担的应付职工住房补贴、应交住房公积金、应交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等明细科目余额转入“应付职工薪酬”相应明细科
目。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计划,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将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相应
明细科目,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
将“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中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河道维护费、石油特别收益金等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交税费”相应明细科目。
将“其他应交款”中为职工个人代扣的应交住房公积金、应交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等明细科目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相应明细科目。
将“其他应交款——住房维修基金”科目余额转至“其他应付款”科目。
6、“待转资产价值”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调账时,应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余额转至“递延收益”科目;并在首次执行日将该金额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7、“预计负债”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预计负债”科目,但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调账时,应将“预计负债”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对于首次执行日满足预计负债确认
条件的重组义务,应计入预计负债,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对于首次执行日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
置费用,应计入预计负债,并增加资产成本。
8、“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和“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和“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上述各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
9、“专项应付款”和“递延收益”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专项应付款”和“递延收益”科目,但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调账时,对于企业取得的国家指定为资本性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
的款项余额,直接转至新账;对于“专项应付款”科目中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各类政府补助余额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对于“专
项应付款”科目中集团公司拨付的科技三项费、收到返还的安保基金等其他项目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科目。
“递延收益”科目余额,调账时,直接转至新账。
10、“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
“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调账时,企业应计算首次执行日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按照重要性原则,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同时追溯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主要调整事项包括:
(1)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按集团公司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固定资产折旧金额低于按税法规定应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折旧金额,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2)企业已按权益法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应收股利
按权益法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应收股利,但按税法规定,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大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要补交所
得税,这部分投资收益补交的所得税需待被投资企业实际分配利润或于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时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3)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首次执行日,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按税法规定应于实际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所有者权益类
1、“实收资本”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账时,应将“实收资本”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
2、“已归还投资”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已归还投资”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账时,应将“已归还投资”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
3、“资本公积”科目
新准则“资本公积”科目的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增加。调账时,应将“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科目,将“资本公积”科目下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一并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4、“盈余公积”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盈余公积”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账时,应将“盈余公积”科目金额经有关调整后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
5、“本年利润”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本年利润”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由于“本年利润”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6、“利润分配”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利润分配”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经有关调整后的余额转入新账。
7、“库存股”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库存股”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可直接将余额转至新账。
四)成本类科目
1、“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和“机械作业”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和“机械作业”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
2、“待摊进货费用”科目
新准则增设了“待摊进货费用”科目,核算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的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商品采购成本的费用。由于以前年度发生的商品采购费用已经计入当期损益,年初设置时无余额。
3、“研发支出”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年初设置时无余额。
五)损益类科目
1、“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关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2、“投资收益”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投资收益”科目,除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损益以外,对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处置损益,也应通过该科目核算。
3、“补贴收入”科目
新准则取消了该科目,相应内容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4、“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除核算主营业务负担的税金及附加以外,对于其他经营活动发生的税金及附加,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5、“营业费用”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销售费用”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营业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
6、“所得税”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所得税”科目基本一致。
7、“租赁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勘探费用”和“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新准则增设了“租赁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勘探费用”和“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分别核算租赁企业的租赁收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因公允
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油气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地质调查、物理化学勘探各项支出和非成功探井等支出,以及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形成
的损失。
上述损益类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