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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旧会计数据的转换指导教材系列:新旧会计科目转换的思路【2】

(2007-08-14 14:5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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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公社

企业新旧会计数据的转换指导教材系列

第二讲:新旧会计科目转换的思路

一)资产类科目
  1、“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将“现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库存现金”科目;将“银行存款”余额直接转至新账;将“其他货币资金 ——外埠存款”明细科目的余额应转入“银行存款”科目,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
  2、“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其中“交易性 金融资产”要求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要求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进 行明细核算。调账时,企业应当根据新准则的划分标准将原制度中的短期投资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企业应当按照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自“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 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短期投资跌价 准备”科目,贷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或借记“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
  3、“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和“坏账准备”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和“坏账准备”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
  4、“应收补贴款”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应收补贴款”科目。调账时,应将“应收补贴款”科目的余额转至“其他应收款”科目。
  5、“备用金”科目
  集团公司新核算办法设置了“备用金”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办法相同。调账时,应将“备用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
  6、“物资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存货跌价准备”、“发出商品”和“周转材料”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 价”、“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存货跌价准备”、“发出商品”和“周转材料”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调账时, 应将“物资采购”科目的余额转入“材料采购”科目;将“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科目的余额合并转入“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相应的明细科目;其他科目的余 额直接转至新账。
  新准则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调账时,应将原存货项目中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余额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
  新准则对农业企业专设了“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调账时,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余额自有关科目转入“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
  7、“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而设置了“发出商品”科目。调账时,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其中已经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在首次执行日将该部分发出商品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8、“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调账时,应将“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9、“待摊费用”科目
  集团公司新核算办法设置了“待摊费用”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
  10、“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但其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另外新准则还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调账时,企业应对“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余额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 润”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以及“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借方余额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成本”科目。
  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余额以及“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借方余额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长期股权投资 ——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科目。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
  企业应当将上述三类投资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金额自“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能够可靠计量其公允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新准则的划分标准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其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自“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11、“长期债权投资”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调账时,企业应当按照新准则的划 分标准,将原制度中的长期债权投资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部分,按照其首 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自“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 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属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部分,将“长期债权投资——面值(或本金)、溢折价、债券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成本”科目,将“长期债 权投资——应计利息”科目的余额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自首次执行日改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12、“委托贷款”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委托贷款”科目。调账时,应将“委托贷款——本金、利息”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成本、应计利息”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将相应减值准备的金额自有关科目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13、“融资租赁资产”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长期应收款”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对租赁企业专设了“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调账时,应将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余额自有关科目转入“长 期应收款”科目;将融资租赁资产的余额自有关科目转入“融资租赁资产”科目;将“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
  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3年以上)、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经营活动,调账时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在首次执行日,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余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其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14、“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 核算内容基本相同。新准则没有设置“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而是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 产累计折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摊销”、“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对农业企业专设了“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生产性生 物资产减值准备”和“公益性生物资产”科目,对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专设了“油气资产”、“累计折耗”和“油气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调账时,应将“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油气田企业的油气资产除外)、“累计折旧”(投资性房地产、油气资产已计提的折旧除外)、“固定资产减值准 备”、“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将“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的余额转入“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
  “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商誉除外)科目按无形资产的原值转至新账,按无形资产在首次执行日之前累计已摊销的金额转入“累计摊销”科目,“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
  存在投资性房地产并且按照新准则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应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自“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
  农业企业应将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余额自有关科目直接转至“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将公益林的余额自有关科目转入“公益性生物资产”科目。
  油气田企业应将油气资产及其累计折耗金额、减值准备金额自有关科目转入“油气资产”、“累计折耗”和“油气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对于首次执行日满足预 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选择自资产初始确认时至首次执行日期间适用的折现率,以该弃置费用折现到首次执行日的金额计入“预 计负债”科目,再将该预计负债金额折现到资产初始确认时点,增加该油气资产成本,同时,计算应补提的折旧(折耗)计入“累计折耗”科目,并相应调整“盈余 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
  15、“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企业尚未摊销完的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余额转入“固定资产——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
  16、“商誉”科目
  原制度中商誉项目在“无形资产”科目中核算,新准则增设了“商誉”科目,并且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有所改变。调账时,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 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全额从“无形资产”科目中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从“无形资产”科目转入“商誉”科目;原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事项的发生对合并成本进行调整 的,如果首次执行日预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该影响金额调整已确认商誉的账面价值。首次执行日,还应对商誉 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净额确认。
  17、“长期待摊费用”和“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新准则也设置了“长期待摊费用”和“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
  18、“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
  集团公司(除勘探开发公司)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都是采用应付税款法,新准则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其核算方法与应付税款法相比有较大变化。
  新准则设置了“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调账时,企业应计算首次执行日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照重要性原则,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同时追溯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企业在确定未来期间很可能取 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包括未来期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而增加的应纳税所得 额,并须提供相关的证据。2007年预计亏损的企业,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预计盈利企业应按重要性原则,考虑石油价格风险等因素,确认相应的递延 所得税资产。
  主要调整事项包括:
  1)各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
  各项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按税法规定减值准备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只有按税法标准认定了该项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其损失金额才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各项资产损失的转销
  各项资产损失只有按税法规定标准认定了该项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才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税务认定之前应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3)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按集团公司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固定资产折旧金额高于按税法规定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折旧金额,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4)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首次执行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按税法规定应于实际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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