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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担责比政府道歉更重要

(2007-09-17 10: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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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分类: 杂文
     依法担责比政府道歉更重要  文/陈潭
       9月14日,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政府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道歉”。深圳市对政府部门的责任检讨和失职道歉行为,以制度形式加以确立和规范,这是执政理念的进步,体现了打造责任政府的决心。(9月17日《人民日报》)
     从个人角度而言,我们做错了事情,伤害了对方,为了请求对方的谅解和宽恕,就会毫不犹豫地向对方道歉。因为道歉是一种道德要求,它体现了一个人的基本素养。相对于政府来说,政府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理应向公众道歉,而此时的道歉体现了政府的责任意识。
     近年来,许多政府部门在面对因失职、渎职造成的后果时,不是勇敢地面对错误,坦诚地向公众道歉,而是推托责任。不难发现,政府部门之所以推托责任,是因为没有相关的制度确立和规范。然而,深圳市对政府部门的责任检讨和失职道歉行为,以制度形式加以确立和规范,是一种执政理念的进步,它强化了政府部门的责任意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规避政府部门推托责任。
    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部门道歉是一种不小的进步。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以规定的形式明确政府政府的道歉行为,有可能使政府部门道歉流于形式。道歉行为本来是个人情感的真实体现,而制度化的道歉则是一种强迫行为。在制度的内在强迫下,政府部门的道歉能有多大的作用?当然,它能够消除公众的不满情绪,短期内有利于社会的和谐,这显然很重要。但是,它能否促使政府部门知错改错不再犯错呢?这才是我们关注的重点。
    众所周知,道歉需要真诚的态度,没有真诚态度的道歉不是道歉,而是一种欺骗行为。一些政府部门有可能打着道歉的幌子,继续欺骗、蒙蔽公众,以达到逃避责任的目的。试想,一些政府部门没有因为道歉而改变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继续欺骗公众。那么,长远来说,它不但不能消除民众的积怨,反而使民众聚集更大的怨气,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当然,由于政府部门的失职、渎职,公众需要政府部门的道歉。但是,具有实质意义的道歉,需要建立在强有力的问责制度基础之上。没有强有力的问责制度做后盾,仅靠道德上的约束,道歉则显得苍白无力。显然,道歉只不过是一种无法用制度衡量的政府姿态,依法担责无疑比这种姿态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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