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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分担不公何谈明确假药伤害责任?

(2007-08-11 19: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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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分类: 杂文
 责任分担不公何谈明确假药伤害责任? 文/陈潭
    昨天,卫生部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毛群安表示,卫生部向有关部门提出强烈要求,要求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对于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假药或者由于药品的不良反应而造成的患者伤害,应该明确主体责任人,避免医疗机构承担不应该承担的责任。(8月11日中国网)
  轰动全国的齐二药民事索赔案在广州市天河区开庭没几天,判决结果还没下来。卫生部就坐不住了,向有关部门提出强烈要求,要求尽快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主体责任人,避免医疗机构承担不应该承担的责任。说实话,各种假冒、有毒食品药品充斥当今社会已不是一天两天了,它已经严重危害到民众的生命安全。现在卫生部的强烈要求是不是来的太迟了?
  俗话说的好,亡羊补牢,未时不晚。但是,卫生部真的能够把牢补结实,补好吗?当然,卫生部呼吁明确假药伤害责任,避免医疗机构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并不未过。然而,遗憾的是,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却说“在齐二药事件中,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及时上报药品反应,是负责任的,不应该承担不负责任的药品企业的责任。”难道真如卫生部所说,医院不应该承担假药伤害的责任?
  其实,各种假冒、有毒食品药品之所以能够在市场上流通,齐二药的毒药之所以能危害到那么多的群众,不单单是齐二药一方的责任。当然,不可否认,由于齐二药的见利忘义,这家假药生产企业必须承担主要的责任。但是,齐二药的毒药流通与使用环节难道没有问题?当然有问题,而且问题还不小。
  众所周知,药品的流通和使用必须经过药品监管部门检测。只有通过药品监管部门严格的检测,药品方可流入市场。应该说,药品关系人命,容不得半点马虎。因此,政府药品监管部门更应该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然而,令人难以容忍的是,正是由于药品监督部门极不负责的业余表演,才打开了各种假冒、有毒食品药品流入市场的方便之门。
  更令人难以容忍的是,作为医疗机构的最高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部本该做到亡羊补牢,确保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很遗憾,卫生部却替一家医院做起了说客,淡化了监管部门和医院方面的责任。事实上,医院是人民群众使用药品的最后环节,其关键性可想而知。所以,医院方面更应该在药品采购,药品检测上严格要求,做到万无一失。然而,在利益的驱动下,假药成为该医院“唯一中标产品”而“流毒”广大患者。
  现在看来,齐二药的毒药的流入和使用,造成的患者伤害,不单单是齐二药的责任,还有政府监管部门和医院方面的责任。荒唐的是,正当人们聚焦齐二药事件的审理的时候,作为最高药品监管部门,卫生部却站出来表态。其意欲何为?表面上是替医院蒙受“不白之冤”而担心。但从根本来说,却有推卸自己监管不利的嫌疑。
药品关系人命,这不必多说。如果关系药品生产和流通的各个部门都能尽职尽责,那么还会发生齐二药夺命事件吗?既然不幸的事件已经发生,我们必须要求相关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还受害者一个公道。可怕的是,卫生部如此袒护院方,造成责任分担不公,何谈明确假药伤害责任?又何谈亡羊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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