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慢为“禁止媒体擅报突发事件条款删除”叫好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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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潭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腐败现象却日益严重。从众多腐败案件中当中,我们不难发现,媒体在反腐工作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原草案57条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是对媒体监督的充分肯定,能够促进媒体进一步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应该说,禁止媒体擅报突发事件条款的删除对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来说是件好事。但是,由于媒体监督作用尚未完全发挥,以及当前严峻的腐败形式并不能让我们为之叫好。
众所周知,媒体既是民意表达的主要渠道,也是政府与广大民众沟通重要的桥梁。更重要的是,媒体的舆论监督能够制约政府的行政行为,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然而,一旦官员干部权力滥用得不到有效的监督,腐败的土壤会滋生、蔓延,所以媒体在反腐败中的作用极为重要。
事实上,舆论监督是宪法和法律授予媒体的一种公共权利。遗憾的是,由于制度以及人为上的种种因素,现实中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常常被制度制约,被权力干扰。这就好比人的两条腿,媒体的两条腿不但被制度约束,还常常被权力干扰。在这两种条件制约下,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很难有效的发挥出来,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作用的过程中只能步履蹒跚。然而,人为因素对媒体的干扰更不应该让我们忽视。由于部分官员干部怕媒体披露后影响到自身的形象和政绩,就滥用公权力抵制媒体的舆论监督。当然,禁止媒体擅报突发事件条款删除是制度上的一种进步。但这种制度上的进步,并不能完全消除人为因素的干扰,更何况媒体舆论监督的机制尚不完善。
但是,我们都非常清楚,媒体毕竟只有舆论影响力。即使媒体舆论监督机制足够的完善,媒体监督更加的自由,但它只能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没有制裁性和强制力。很明显,媒体的监督作用是有限度的。也就是说,禁止媒体擅报突发事件条款删除并不意味着相关问题的解决。因此,摆在政府面前,不仅仅是在制度上给媒体充分的监督自由,更重要的是,如何强化舆论监督对公共事务领域的间接影响力。
罗森斯蒂尔曾经这样说过:“媒体是自由、民主政府的关键组成部份。没有自由的媒体就不可能实行民主制度。”禁止媒体擅报突发事件条款的删除,在制度上是一种进步,它让媒体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更加的自由。然而,这种制度上的进步并不能使媒体完全发挥出舆论监督作用。总而言之,禁止媒体擅报突发事件条款的删除在制度上只是一种很小的进步,我国媒体的监督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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