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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挑战“罚款路”胜诉背后有隐忧 文 /
陈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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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日报》5月17日报道,湖南郴州境内的“郴资桂”高等级公路,设计时速80公里。但一些路段限速从每小时60公里到20公里不等,在一个不到25公里的路段里,设立了限速标志牌和雷达测速牌达40块之多,过往司机无所适从。据调查,如果按每辆车罚款500元(偏低水平)计算,交警一上午便可罚款17万元。对此,律师李国宾不满郴州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的“超速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将之告上法庭。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判决撤销郴州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对李国宾超速罚款500元、扣驾驶证6分等处罚决定。 虽然这其案件暂时以李国宾胜诉告一段落,但是由此引发群众对交警超速罚款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公路上限速标志牌过多、部分交警滥用职权乱罚款问题的关注。 近几年来,部分群众对交警滥用职权乱罚款一直心怀不满,但大多数群众都选择了沉。因为,大部分群众认为,个人的力量毕竟不能和掌握强大公权利的交警相抗衡,通俗地说,就是胳膊拧不过大腿。但是,律师李国宾却没有选择沉没,没有忍气吞声,他选择了运用法律武器,与强大的公权力抗衡。最终,他赢得了胜利。但,在笔者看来,虽然李国宾获得了胜诉,这不足为喜,李国宾胜诉的背后有着巨大的隐忧。 目前,类似与高等级公路变成“罚款路”等公共产品因个人利益而被侵蚀扭曲,甚至沦为个人私利工具的现象在我国有愈演愈烈之势。追根究底,那是因为公民在强大公权利下,个人的力量显然无法与之抗衡。带来的后果是,由于公共产品被个别利益集团和个人利用,公共产品不能回归其公共性、公益性,最终,群众不得不为个别利益集团和个人的违规行为买单。郴州交警就是利用强大的公权利,使本来为人民造福的高速公路沦为个人私利的工具。这显然已经与强盗无异,唯一的区别就是,郴州交警是披着羊皮的狼,打着为人民服务的旗号。 回到该案中,我们发现,虽然有关规定说明,设立限速标志牌,须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而且必须符合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郴资桂”高等级公路设计时速是80公里,湖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规定,高等级公路最低时速不得低于50公里,而郴州交警却以时速60公里至20公里作为限速标准。郴州交警为何胆敢不遵守有关规定,竟把本为公众服务的高速公路弄成了“挖坑害人”的“罚款路”?其中有些群众也向郴州交警提出了申诉,交警为何胆敢随意剥夺司机的申诉权?由此暴露了交警超速罚款的自由裁量权太大以及缺少有效的监督等诸多问题。正因为这样的诸多问题,才显示出李国宾个人的胜诉背后有着巨大的隐忧,那就是,在这样诸多问题不能解决的背后,有更多的公民遭受类似的侵害。 隐忧的背后值得有人们深刻的思考。想必大多数人和笔者一样都会想到,如何才能减少甚至是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呢,如何才能使公共资源与公共产品发挥出应用的作用呢?笔者认为,对权力部门必须加大监管力度,降低权利部门的权力,最好的办法就是让人民都能够发挥出监管的力量,给予人民充分的监督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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