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寅初在半个世纪之前发出警告:“不控制人口,不实行计划生育,后果不堪设想。”事实证明:人口过多的问题至今仍然是中国迈向现代化之路的一个沉重包袱。
时隔半个世纪,我们遇到了同样的情况:在对待艾滋病问题上,李楯教授的观点正如当初的马寅初教授一样。
请看《李楯教授谈艾滋病》系列报导:
回顾:历史过程、背景,及国际和国外组织对中国艾滋病政策的影响的几个主要方面
艾滋病与社会科学
AIDS & Social
Sciences
B-1-7 2006-7-28
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
这是准备提交给2006年世界艾滋病大会的一篇报告
影响世界五分之一人口的艾滋病政策
——中国与其他国家不同的经验和教训
分逐渐显现。余下的,只是进一步的整合的问题。虽然,我们距目标还非常遥远。
正是在这种前提下,我们来展示民间规划中的中国艾滋病防治积极策略:
首先,在艾滋病防治体系中,政府应负积极责任,这是中国在加入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时政府的承诺;政府应处主导地位,这是中国社会转型的客观要求。在转型时期,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还是一个强政府,掌控着社会主要的财力及多种资源,加之公共空间尚在形成的过程之中,志愿者过于分散,能力尚需养育,非政府组织的成立,面临诸多困难,与其他国家大不相同。
政府应该明确,政府在国际社会中所接受的“人类发展”概念和千年目标等是一个整体,它着眼于改善和提升一个个的人的生存质量,并为此而关注社会公正,关注一个个的人的为自主改善生存质量所需的能力的养成和选择的自由。在艾滋病防治方面,“只管吃药,不管吃饭”,是解决不好问题的。必须改变艾滋病防治中的“末端治理”。
政府有责任设置普遍覆盖全体国民的、城乡一体的、最低限度的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多数人在医疗保险覆盖之外,城市人和农村人仅因身份不同即在享有由国家财政支撑的卫生医疗资源上待遇明显不平等,社会底层和边缘人群缺乏获得防病信息和卫生服务的制度化安排,中国就不可能很好地抵御艾滋病的传播。因为一个社会如果只防艾滋病,只治艾滋病,而不管别的病;只管病,而不管可能得各种病的人,它就不可能是一个良好的社会。
政府有责任制定法律,协调党政各部门在艾滋病防治相关工作中的关系。这种法律不应是建立新的貌似强大的权力,而应是设置合理的程序,明确各个党政部门在治事时,在法治原则下的工作协调、衔接和合作。改变目前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政府之外的防疫机构中,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20余个部委单位工作难以协调,且卫生部自己的疾病控制、医政、妇幼保健、计划财务等各司局工作都难以协调的状况。
进一步,则应协调政府和民间在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域中的关系,设立党政机关、企业、非政府的和非营利的部门、社区、感染者、可能有易感高危行为人群和志愿者,以及国际组织和在中国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外国机构间的协调会议制度。
政府应以国家财政支持志愿者组合和非政府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其次,是改革中国的公共卫生体制,使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回到政府中,加大投入,加大编制、加大权力,加大责任;自上而下,统一指挥,设立权变处置制度,实行各级权限不同的先行后报和追认、追惩制度。
设立政府就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及事故、灾害问题向人大的报告制度、相关政府政务和信息公开制度和官员问责制度。同时,设立公共卫生方面的公众参与、外部审计、社会评估制度;设立相关的公益诉讼制度。
再次,基于中国在目前不可能开放结社,而政府也认可艾滋病防治需要非政府组织参与的事实,可在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之下设立开放式的志愿者和民间组织联席会议制度,设立适应中国转型过程中的议案提出、议事规则和表决制度,设立卫生部代表政府在联席会议上的一票否决权制度。
通过组织培训和自我培训,使中国的志愿者组合和非政府组织能够逐渐建立起良好的治理结构,能够提升自己的能力。
设立民间的和社区的志愿者组合和非政府组织的筹资代理制度,改变中国的民间组织离了国外基金会等的项目支持就不能存活的状况。
设立由登记的非政府组织,为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志愿者组合做项目资金代管的制度,通过资金的分期审核支付,扶植并保障(掌控)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志愿者组合的健康发展。
改变已往国际合作项目和中国政府项目的运作方式,改变已往来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国外机构和中国政府的艾滋病投入基本浮在中、上层的状况,做到资金至少40%下沉到基层社区。
支持社会底层和边缘人群的项目一般可为小额投入(100~1500美元),考虑到中国一些艾滋病流行相对严重的地区农民受教育年限有限,应简化项目申请。资金投入的目的要在使基层的公众真正自己行动起来。没有项目相对人的主动参与,仅靠外部力量,始终是解决不好问题的。
一般的宣传教育、行为干预、治疗和关怀项目,也应改变目前官样文章的申请和执行方式,这类项目旨在推广,增大覆盖面。应组织专家制定项目执行方案,招标执行,并给项目的执行者预留适度的因地制宜的改进空间;选定执行者的标准主要在其执行能力、态度和信誉。项目验收可以统一标准。评估应在项目结束半年、一年,或者三年后分别进行。这样,就可看出一部分项目执行时可能轰轰烈烈,事后全无踪影,纯属做局、做戏,骗钱。
具有创意的项目,申请不应在内容、实施方式、实施地域、使用金额等各方面设限制。应改变已往项目只准照着外国老师提供的模型做依样葫芦的做法,提倡具有原创性的研究和行动。此类项目,严格审批。应设立匿名评审、申请复议、当面答辩等制度,以保障有可能真正对人类抵御艾滋病的传播有意义的方法、理论、制度、技术、医疗器械和设施、药物等均不至因得不到资金支持和实验机会而与我们失之交臂,并由此怠误了防止艾滋病继续扩散的大好时机。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