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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热议29 为急救病患托底亟待细节完善

(2014-11-13 22: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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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最近,河南省制定了《河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对河南省内需要救治的病患予以托底。其适用范围大致包括如下两类:其一,是“身份不明确的”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的患者;其二,是“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的患者。

对病患的态度,反应了一个社会的良知。因此,对于这个制度的意义,实在没有必要再行论述。但制度再好,如果缺乏对细节的把控,在实施起来就可能遭遇许多困惑。

首先,需要急救的患者,这本身就是一个语焉不详的表达。一个病人昏迷了,濒于死亡了,这肯定需要急救。但在现实工作中,在急救与非急救之间,存在大量的边缘地带。特别是,许多患者发病在院外,突发的症状是不是属于急救范围,有时不是谁能做出决断的。而且,许多危险的疾病,往往隐藏在简单的症状之中,是否需要急救,也需要一个检查过程。例如一个腹痛的患者,背后是不是隐藏了凶险的疾病,可能需要做B超或者CT鉴别一下。如果检查结果,患者不需要急救,那么用来鉴别患者疾病的费用,是不是属于政府托底的范畴?对于不需要急救的患者,医生是不是就可以堂而皇之的将之拒之门外?

其次,对于许多危重患者而言,急救往往只是其整个医疗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例如,一个患者脑出血了,早起肯定需要一些急救措施,甚至需要手术,但是这样的患者在急救以后,还面对着漫长的抗感染治疗,生命支持治疗,或者功能康复治疗。而这些治疗的花费,可能远远高于急救费用。那么,对于这样的患者,在急救以后,如果患者依然没有支付医疗费用的能力,那么,医院该如何开展下面的工作。

所以,河南省的这个对急救病患托底的方案还不甚完善,至少需要进一步的明确救治对象,以及医疗急救之后需要衔接的后续问题。在笔者看来,这个方法应该只能当做一个现实环境下的过度方案,尽快建立普及每个家庭的医疗保险制度,出台更加多样的商业医疗保险,针对贫困人口,搭建更加畅通的慈善基金救治体系。总之,医疗支付体系完善了,才能真正保证患者病有所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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