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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多家媒体报道,云南某自杀未遂官员为艾滋病毒感染者。这样的报道无疑很吸引眼球,不但让人们在推断该官员的自杀原因方面多了一个噱头,也让人们对该官员的生活作风等问题产生了必要的联想。
也许从满足人们对于相关官员的认识上,这样的信息有着一定的价值。但任何价值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如果从我国对艾滋病人的保护体系看,曝光这样的信息,其实是违法是。
保护艾滋病人(包括感染者)应有的隐私,是当今社会的主流观点。据此,我国也于2006年实施了具有法律效应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现在这位自杀未遂的官员还躺在监护室里,而他感染艾滋病毒的消息却已经传遍了整个中国,事实上,不管这个官员的自杀是否因为感染了艾滋病毒,也不管其感染艾滋病毒的原因是否与生活作风有关,只要其没有恶意传播艾滋病毒的行为,其感染艾滋病毒的信息都不宜传播。该官员感染艾滋病毒信息的泄露,其实再一次表现了我们国家对于艾滋病毒感染者某种习惯性的歧视,以及对于法律法规的无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