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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请为生命留一扇门   2007年发表

(2012-03-29 10:28:44)
标签:

杂谈

分类: 体谅患者
    11月23日,笔者的文章《如何避免“手术拒签字”导致的惨剧》在《新京报》发表后,很快在网上看到了一些跟帖,其中有网友提到,丈夫不签字导致孕妇死亡悲剧的根源,应该是当前的手术签字制度不合理,因此,避免此类悲剧的最有效方法应该是改变这样的制度。

  对这样的观点,笔者十分认可。只是每个事件的发生都有其背后的原因,如果不能对这些根本的原因进行改变,只是着眼于一些表面的原因,难免会陷入就事论事的肤浅当中。

  手术签字制度本身没有什么问题,问题的关键是人们如何去解读它。如果只是将其视为冰冷的条文,那么,它就很有可能在一些比较极端的环境中,束缚人们的行为。发生“活人让尿憋死”的极端事件。

  《中国青年报》曾经报道,今年4月,一名产妇在手术台上等着用血,可医院却无血可用,焦急的家人要求自己献血应急,但医院以“不得私自采血”的有关制度为由予以拒绝,最终眼睁睁地看着产妇死于大失血,母婴双亡。这起悲剧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茂旗乌克镇厂汉村库伦点素村。

  把这样两件事件放在一起比较,我们不难发现某些类似的地方,那就是相关人员对某些制度和法律近乎僵化的执行,以及在制度和生命之间人们对生命有意无意的漠视。

  笔者曾读过这样一个故事。在上世纪初,一个外国医生偷渡到了美国,因为偷渡者的身份,他一直无法获得行医资格。一天,他所居住的贫民窟中有一个孩子得了急病,情急之下,他选择了给孩子治病,后来他被起诉非法行医,但法官却没有简单地依法行事,而是在判决中说,医生的行为固然触犯了法律,但若因此判定他有罪的话,那就是法律的悲哀,因为抢救生命的人是无罪的。

  这件事情向人们传递出这样一个理念:法律固然无情,但执行法律的人是有情的。他可以在需要的时候为生命留出一扇门,以保证让鲜活的生命不至于被挡在制度的墙外。

  可是面对类似的事情,我们是如何“执法”的呢?2005年,同样是面对大出血的产妇而医院当时没血,接诊的医生非常果敢地自己献血抢救了患者,保证了母婴平安,但事后,这名医生非但没有得到表扬,当地省卫生厅法监处经过调查后认定,该医院私自采血的行为系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医院6万元的经济处罚……

  所以,和制度的不完善对比起来,我们缺乏的其实是一种对生命天然的尊重,以及在执行制度时为生命留一扇门的智慧和勇气。制度永远会有不完善的地方,但如果我们能树立起为生命留一扇门的理念,类似的眼看着生命白白逝去的悲剧,才可能最大化地被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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