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張浚劾奏,遂據爲口實,不得謂非綱之自取也。

(2022-03-17 16:22:23)

清高宗御批

邦昌僭偽之議,因齊愈書名而定其罪,固無可寬,然視王時雍、吳幵、莫儔、范瓊之甘心從賊者,情稍有閒。前此貶竄逆黨,齊愈既己漏網,既欲追論其事,亦當與時雍輩一律處分,乃李綱惡其妄言時政,遽爾重翻舊案,寘之極刑,寔不免爲私意所累。且巨憝尚止投荒,附從反行肆市,輕重失倫。他日張浚劾奏,遂據爲口實,不得謂非綱之自取也。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