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问答
(2010-04-04 10:13:42)
标签:
法律劳动者劳动争议仲裁教育 |
分类: 劳动法 |
3、拖欠工资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的,如何理解《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可见,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申请仲裁之前,视为双方没有发生拖欠工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上列规定,不仅符合《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立法愿意,也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凡是劳动者就支付拖欠工资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超过六十日为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这一原则有例外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会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那么,劳动者收到书面通知的时间即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就应该自收到拒会工资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劳动者没有在此期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那么,其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的请求将得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