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审判实体问答(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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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劳动法 |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产生争议的,应在
什么期限内主张权利
?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的期间为六十日。如期限届满,即
丧失请求
保护其权利的申诉权,仲裁委员会对其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
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
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
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
期限,又无
不可抗力
或者其他正当
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
请求。可见,上述
解释的规定实质上已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等同于诉讼时效。因此,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当将
当事人的诉讼请示
是否在六十日“仲裁申请期间”内提出作为审理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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