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学会如何在法制社会生活
(2018-02-03 02:10:29)
某些人真有意思,房价上涨了,偷着乐,房价下跌了恨不得去起诉房产中介。这位有意思,直接迁怒于卖房者,甚至起诉对方,还一脸苦情戏,整天在那神神叨叨,有些还是读过书的人,真丢人。
最近见到某女的微博:
https://weibo.com/u/6008238176?is_hot=1
法制社会,请尊重法律,有问题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你的行为已经涉及攻击他人。若对法院和检察院的判决不服,可以继续上诉。可以逐条反驳法院判决书和检察院的决定。简单做了一些功课,将有关信息贴在下面,希望这位演苦情戏的王某打住。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求不应 得到支持,理由为:一、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 的条件,该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本案合同中 并未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二、原、被告合同主要目的为转移房 产所有权及交付房款,该两项合同目的均已实现,本案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三、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房屋还没有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被告在合同签订当天向开发商递交的楼房转让申请中也载明"我本人(于秀金)未同临沂 师苑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庭审中陈述"见证人说 现在还能免交过户费",通过以上可以推定签订合同时、原告对房屋现状是知惰的,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 ;四、合同见证人系原告女儿的朋友,见证人的亲属也是临沂大学的员工,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迫使告签订合同; 五、 对于房屋渗水问题?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房屋渗水的原因、 房屋是否是交付前就存在渗水情况,仅根据房屋现在出现渗水情况无法推得被告明知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现以致不能实现居住目的并在签订购买合同时故意隐瞒。
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第八条
、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3
检察院:
王卫华与于秀金、张洪颖签订的《购房合同》并不存在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原审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当"。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被上诉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房地产市场高位时买得房屋,在近期市场不景气,房屋增值不明显时反悔。一审判决维护了守约人的合法权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和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卫华与被上诉人于秀金、张洪颖夫妇于2013 年 3 月 21 日签订的《购房合同》》 ,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上诉人已将合同约定的购房款 495000 元按约支付给了二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也已将涉案房屋按约交付给予上诉人,且上诉人早已入位 ,双方各自的主要的义务巳履行完毕。上诉人主张涉案合同无效,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有问题直接找法院、检察院就可以了。不要去骚扰当事人,尊重对方,这是起码的做人的道德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