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能止于“农药超标190倍
种葱菜农被判刑”
今天的大河报讯:一菜农在种植大葱过程中,为灭害虫,擅自在大葱上喷洒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其所种植大葱经检测,农药残留超标190倍。4月14日,记者从镇平县法院了解到,该案已经审结,被告人姜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处罚金5000元。法院同时判令:在姜某缓刑期内,禁止其从事大葱生产活动。
事情的过程是:2013年10月14日,镇平县农业局工作人员,在该县侯集镇检查蔬菜安全生产工作,走到东门村姜庄一块菜地时,看到村民姜某在自家葱地里干活,地头还扔有一些农药瓶子。但农药瓶上面却标注“甲基异柳磷”、“甲拌磷”。“这些农药喷洒哪种菜?”工作人员上前问姜某。姜某称,自己种了3亩多大葱,因为虫子较多,就在大葱上喷洒了甲基异柳磷和甲拌磷两种农药,这些葱主要用于销售。农药是他在市场上买的。工作人员当场对姜某种植的大葱进行抽样,并送往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验。经检验,姜某所种植大葱上的甲基异柳磷含量为1.91mg/kg,超出标准要求190倍;甲拌磷含量为0.025mg/kg,超出标准要求2.5倍。为此,有关部门将姜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在食用农产品种植的过程中,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蔬菜上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产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姜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较小,并积极宣传农药的危害,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与此同时,法院还向姜某发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姜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大葱生产活动。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于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同时禁止罪犯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菜农姜某知道事情的危害后,主动印制《悔过书》,向周边村镇的菜农发放,宣传在蔬菜上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危害,教育其他菜农,种植蔬菜,杜绝使用有毒农药。
这件事抓的不错,蔬菜安全是百姓热议的话题,看似圆满解决了,实际上却仅仅是点了题。广大读者最关心的,是当地政府如何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蔬菜安全。据了解,“甲基异柳磷”、“甲拌磷”属高剧毒农药,该农药有强大的内吸性,在蔬菜、作物体内传导,但降解却很慢,残留很大,对人身体影响很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明确规定,甲基异柳磷、甲拌磷(phorate)为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从报道中可以看出,国家明文禁止的农药,在当地市场上能轻易买到;而农药使用,几乎毫无控制和限制,任何人都能买。没有相关知识,农民即使知道,没有约束,也很难考虑后果。所以还是那句老话:问题出在菜农身上,根子却在政府身上。政府教育、监管不力才是产生毒蔬菜的主要原因。姜某尚且主动印制《悔过书》,向周边村镇的菜农发放,宣传在蔬菜上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危害,教育其他菜农,种植蔬菜,杜绝使用有毒农药;政府做了些什么呢?没有下文,但愿这是报道人员的疏忽。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