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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言情电视连续剧,内容是第三者、婚外恋,老夫少妻和老妻少夫之类的感情纠葛等等,丰富非常。不想演职人员异常投入,竟然假戏真做,戏里戏外搞起真的感情纠缠来,打得不亦乐乎。尤其是导演和制片人,同时爱上女主角,由不配合、争吵、发展到当面对骂,最后竟至动起手来,挥舞老拳。两人从剧组驻地的五楼一直打到二楼,头破血流……
以上是某记者对于此事的报道。
媒体披露引起导演和制片人的愤怒。二人化干戈为盟友,联合起来,作为原告将记者和报社告上法庭。理由是“损坏名誉,报道严重失实”,要求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若干万元。
开庭之际,法官问:“报道何处事实?”原告回答:“我们承认为某女演员发生了争执,我们也承认我们情绪激动吵了架、动了手,但我们是从五楼打到三楼,而记者的报道说我们从五楼打到二楼,这不是严重失实吗?”法官说:基本情况差不多,不就是差一层楼吗?原告说:“怎么能差不多?一层楼的价值三百多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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