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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为什么选择讨债公司

(2012-11-07 11:14:20)
标签:

南京市

讨债公司

第三方公司

银行

个人信用

杂谈

分类: 评论

银行为什么选择讨债公司

(银行、讨债公司及其他)

 

华说

 

收费项目“满天飞”,信用卡欠款“部分逾期全额罚息”, 取消了短信通知业务却不退款……银行的口碑,这些年一向不佳。“做事不地道”无疑是犯下众怒的主要原因。如今,又新添了一桩——雇佣讨债公司追债。“虱子多了不怕痒。”对银行来说,多一件不多,少一件不少,如此而已。

 

银行雇佣讨债公司向欠款人追债的事情,起初只是在网上以“小道消息”的形式传播,但不久即在一个正式场合为银行所亲口证实。在上月末举行的2012年度南京市重点行业“向人民汇报”述职评议活动中,南京多家银行公开承认,与第三方催债公司合作向市民追债一事属实。中新社的报道说,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等多家银行都承认了自家行内确实与第三方催债公司有合作。报道援引了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银行卡部总经理魏铨的原话:“我们行里应该说是有第三方合作的催债公司,众所周知,因为催收的业务相对比较简单,同时工作又比较大,我们聘请了一些公司。”

 

银行在收费方面的“吃相难看”,公众已经不止一次地领教过了。但其与讨债公司混在一起的事实,这是第一次为公众所知晓,而且并非是偶发的个案,而是通行于行内的“潜规则”,公众为之愤怒是当然的。但银行的辩解,却又似乎“有理有据”:在银监会2009年第6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第13条上,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实施催收外包行为,虽然是要求“审慎实施”——选用的催收外包机构应经由本机构境内总部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并签订管理完善、职责清晰的催收外包合同。而银监会2010年颁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中也规定,除了战略管理、核心管理和内部审计外,银行可以将“由自身负责处理的某些业务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持续处理。

 

除了出示政策规章以显示器行为的“合法性”之外,针对舆论的批评和指责,银行一再强调其行为实施中的“规范性”;在实施催收外包之时,建立了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催收外包机构选用标准、业务培训、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如对所有公司进行招投标确定合作公司,并签订严格的责任保证书;对所有的催款电话进行录音,并保留三个月甚至两年,还要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上门催款必须双人上门,且双人中一定要有银行员工等等。总而言之,雇佣第三方公司追债的行为,没有人们想象的那样的不堪和可怕。

 

但这辩护,是苍白的,是虚弱的。因为倘若第三方公司真的那样操作规范,讨起债来那样彬彬有礼温文尔雅,则银行根本无须雇佣讨债公司,自己直接催收即可——雇佣讨债公司可是既要花钱,又有名誉受损的风险。但凡想要雇佣第三方公司讨债,总是要么欠款人不那么配合,要么贷款已经近乎“烂帐”,迫不得已才出此下策。当此之时,讨债公司使用一些灰色乃至黑色的手段,不仅是可以想象的,而且是势所必至的。实际上,连银行的催款单上,都已经白纸黑字地出现了 “已派人到此”、“后果自负”等字眼,更何论那些拿提成的所谓讨债公司!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倘若人人遵守这一信条,则这世上不会有债务纠纷。因为种种原因,总有一些人欠债不还,这对债权人而言,是一种损失。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债权人自然会想法设法地讨债。因此,银行对那些逾期不还的欠款人进行追讨,其本身并无任何过错,是理所应当的。问题是,追讨欠款有多种方式可以选择,为什么银行选择了讨债公司?

 

人所皆知,银行是一个金融中介机构,信誉是其生存发展的生命所在。雇佣讨债公司去追讨欠款,显然于银行声誉有损——此事曝光后舆论哗然便是一个证明。银行当然知道这种风险的存在,所以多年来只做不说讳莫如深。那么,银行何以“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不惜冒这个险?回答是,在多种讨债方式中,权衡收益与成本,雇佣第三方公司讨债的性价比最高。

 

以本文所讨论信用卡欠款为例,简单比较一下三种追讨欠款的方式。其一是自己追讨。一般而言,信用卡欠款数额小,但涉及的客户人数相对较多。因此倘若银行自己追讨,一方面必须有大量的人力投入,另一方面,如果遭遇欠款人不配合,出于自身声誉考量,银行会知所适从,其追讨手段不可能想讨债公司那样五花八门肆无忌惮,追讨效果有限;其二是“打官司”,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但一方面,如果客户欠款金额较小,达不到法院规定的起诉金额,则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债。另一方面,即便欠款金额达到了起诉标准,通过法律追债也有一整套程序要走,耗时漫长。而且现实中存在着的“执行难”,即便赢了官司也未必能够追回欠款,费时费力费钱效果却渺茫。其三则将追讨债务外包,通过第三方公司向债务人追债。银行只需要一纸合约,清楚界定其与讨债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成本低而效果显著。由此可见,银行选择第三方公司讨债,不是没有原因的。

 

但不难明白,游走于灰色地带的讨债公司终非解决信用问题的正确路径。在现代文明社会,法治之路才是“人间正道”。没有疑问,在遭遇欠款时候,银行选择第三方公司讨债,而没有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明白地显示着当下法律救济途径成本的高昂。自然,努力降低这成本,会让更多的人们选择法律救济途径。但愚以为,法院体系的运作是一套制度安排,其运行成本是庞大的。像信用卡欠款之类的事情,通过起诉,由法院裁定的方式,确乎不合时宜。一则此类案件金额小而多,倘若都通过法院解决,则全国的法院体系会立刻瘫痪;二则从社会整体来看,以为运行成本如此之高的法院体系来解决此类小事情,无异于牛刀割鸡,太过奢侈了。

 

然则如何破解类似这种小额欠款的社会信用问题?思之再三,解决之道想来还是那老生常谈的建立和完善整个社会的个人信用制度。倘若个人信用体系建立起来,并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信息共享,则一个人一旦失信,便会处处碰壁。失信的代价上升了,则守信的行为自然会增加。这是需求定律。

 

个人信用制度是一种制度安排,其建立和运行的成本很高,但相比庞大的法院体系,其成本要低,低得多;相比于讨债公司的大量存在导致的社会不稳定带来的交易费用大幅上升,其成本也要低,低很多。而这,正是个人信用制度值得选择的原因所在。

 

201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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