谫论“企业的社会责任”
街头少女流行的红裙子,当年曾经是祖母年轻时的时尚。这样的轻喜剧,在生活中并不鲜见。世上之事多轮回。许多事情,热闹一时,复归沉寂,不经意间却再次风生水起。自然,时移势易,名目大抵有些改换。时下舆论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关注,亦属此类。
现在舆论鼓吹的“企业的社会责任”或者“企业家的社会责任”,在若干年前,也曾经是社会的一大热点。不过在那时,并不这么称呼,而是另有一个名目,名曰“儒商”。而当时对“儒商”呼唤,其氛围也绝不逊于现在。余虽愚钝,因为躬逢其盛,有感而发,也曾写过一篇《闲话“儒商”》的小文,算是在万声嘈杂中凑了一下热闹。于今回顾,对于这个问题,其实大体还是那些意见。只不过事过境迁,着重点不同罢了。
“企业的社会责任”也罢,“儒商”也罢,虽然意见纷纭,其定义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答案,但那主旨还是明了的。就是以利润最大化为其本质的企业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当致富思源,取之于社会,还之于社会。或者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乐于慈善、捐赠、资助之事;或者投身于社会事务,发起设立基金,致力于消除贫困、疾病、保护环境等等。一言以蔽之,“达者兼济天下”是也。说起来,中国人热衷于此亦在情理之中,是其一贯传统的现代延续。历次的“义利之辩”,在这个有着上下五千年历史的国度,“义”总是会取得压倒性的胜利。
自然,企业或者企业家承担起社会责任,那是普天下的人们所欢迎的。然而环顾现实,愚以为,这样的要求实在是操之过切,应当缓行。不是不好,而是未到时候。当企业连本职工作尚未做好,何以奢谈社会责任?企业之生存与发展,通过其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来实现。我们且试看企业这这方面的表现。这些年来,从苏丹红到孔雀石绿,从劣质奶粉到有毒黄花菜,在这张触目惊心的菜单上,不断地添加着新的名称:“敌敌畏加工金华火腿”、“用化肥提取的龙口粉丝”、“用剧毒农药炮制的四川泡菜”、“用工业冰醋酸勾兑的镇江香醋”、“假绿色蔬菜”、“红心鸭蛋”……以致有人感叹,有人惶惑,“今天我们还能吃什么?”与之相映成趣的,是“物业停车收费规定:车辆丢失、损坏概不负责。”;是“商场儿童乐园规定: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商场概不负责。”;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属于出卖方。”……这样的“霸王条款”制造者,依然在公众面前理直气壮振振有辞,而且“面不改色心不跳”!
对外如此,对内呢?在矿难频发的当下,竟有企业在明知井下瓦斯浓度已经严重超标,报警仪器不断发出警告的情况,居然用水泼报警仪器使其失灵,而后强迫工人下井操作并最终酿成大祸!而这些年,每到年终岁末,国家几大部门联手大张旗鼓地为辛苦一年的农民工讨要工钱更是已经成为社会一景!初入社会的大学生,则在不断遭遇着企业花样繁多的“试用期”!
够了。在如此的现实中,谈什么“企业的社会责任”,我以为是“迂阔而不知事情”的。回归到更为基本的底线上:提供与价格相符的产品和服务,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对待员工,才是当下切实而要紧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