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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viathan笔记——第三十章 论主权代表者的职责

(2011-02-01 15:58:36)
标签:

政治学

利维坦

杂谈

主权者不论是君主还是一个会议,其职责都取决于人们赋与主权时所要达到的目的,那便是为人民求得安全。这一点根据自然法他有义务要实现,并向制定自然法的上帝负责,而且只向上帝负责。但这儿所谓的安全还不单纯是指保全性命,而且也包括每个人通过合法的劳动、在不危害国家的条件下可以获得的生活上的一切其他的满足。

贵者的尊荣地位之所以有价值,就在于他们能施济贱者,否则就一无价值了。他们所作的暴行、压迫和伤害并不能因为他们地位尊贵而得到宽宥,反倒是要因此而加重罪行,因为他们最没有必要犯下这些行为。偏袒贵者将会以如下的方式造成后果:豁色将滋生骄横、骄横又滋生仇恨、仇恨则使人不顾国家的毁灭,力图推翻一切压迫人和侮辱人的贵族作风。

税收的平等与其说是要取决于消费者的财富均等,倒不如说是要取决于消费本身的均等。因为如果一个人劳动多,而又为了节约劳动成果,消费得很少,另一个人则生活懒惰,赚得少而却把得到的一切全都花光,而他们从国家方面所得到的保护又谁也不比谁多;试问:对前者征税多而对后者征税少又有什么道理呢?但如果税收按消费品摊派,每一个人便都要按自己所耗用的东西平等地捐纳,国家也就不会由于私人的奢靡浪费而蒙受损失了。

许多人由于不可避免的偶然事故而无法依靠劳动维持生活,我们不应当任其由私人慈善事业救济,而应当根据自然需要的要求,由国家法律规定供养。因为正如同一个人抛弃那些无能为力的弱者不管是忍心一样,国家的主权者让他们仰赖于这种靠不住的慈善事业朝不保夕地生活也是忍心。

至于身强力壮的人情形就不同了。必须强其他们工作,为了防止他们拿找不到职业作为藉口起见,就应当制定鼓励诸如航海、农业、渔业等技术以及各种需要劳动力的制造业的法律。人数日益增加的强壮贫民群众可以让他们移殖到居民不足的地方去;然而到那里之后,他们不应消灭当地所见到的人,而只能让他们紧靠在一起居住,不让他们占老宽的地方和见到什么就拿走什么,而要通过技艺与劳动栽种每一小块土地,依时按节地得到自己的生活资料。当全世界都人口过剩时,最后的办法就是战争,战争的结果,不是胜利便是死亡,可以对每一个人作出安排。

法律是否明确与其说在于法律本身的词句,还不如说是在于将制定法律的动机与原因予以公布,也就是向人民说明立法者的意图。这种意图被人知道以后,法律的词句少倒比词句多更易于了解。因为一切的词句都可能发生歧义,所以增加法律本身的词句就是增加歧义。此外,用词过当以后,似乎就意味着谁要是能规避词句,谁就能逍遥于法律之外。这就是造成许多不必要的诉讼的原因。当我想到古代的法律多么简洁、后来怎样愈变愈长时,就仿佛是看到执笔作法的人和包揽词讼的人互相斗法,前者想办法要限制后者,而后者则想办法要逃避前者的限制,得胜的是包揽词讼的人。因此,立法者(每一个国家中的最高代表者,不论是一个人还是一个会议)就都有职责要清楚地说明法律是为着什么而制定的,条文本身要尽量简洁,用字要尽量恰当而又意义明确。

至于与其他国家无关、而只与臣民根据单纯对内的法律享受安乐与福利有关的事情,则最好的意见应从来自各省人民的一般材料和申诉中取得。他们对自己的需要认识得最清楚,所以他们的要求如果没有破坏基本的主权权利之处时,就应当认真听取。因为正像我在前面经常提出的一样,没有这些基本权利,国家就根本不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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