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viathan笔记——第十五章 论其他自然法
(2011-01-30 11: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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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利维坦杂谈 |
根据人们有义务将那些保留起来就会妨碍人类和平的权利转让给其他人的自然法就
产生了第三自然法——“所订信约必须履行”。没有这一条自然法,信约就会无用,徒
具虚文,而所有的人对一切事物的权利也会仍然存在,我们也就会仍然处在战争状态中。
这一自然法中,就包含着正义的泉源。因为事先没有信约出现的地方就没有权利的
转让,每一个人也就对一切事物都具有权利,于是也就没有任何行为是不义的。在订立
信约之后,失约就成为不义,而非正义的定义就是不履行信约。任何事物不是不义的,
就是正义的。
互相信赖的信约当立约的任何一方有恐怕对方失约的畏惧存在时,便是无效的;所以正义的来源虽然在于信约的订立,但当这种畏惧的原因没有消除以前,实际上不可能有不义存在;而当人们处在自然的战争状态中时,畏惧的原因是无法消除的。这样说来,在正义与不义等名称出现以前,就必须先有某种强制的权力存在,以使人们所受惩罚比破坏信约所能期望的利益更大的恐惧来强制人们对等地履行其信约,并强制人们以对等的方式来维持通过相互约定、作为放弃普遍权利之补偿而获得的所有权。这种共同权力在国家成立以前是不存在的。
没有国家存在的地方就没有不义的事情存在。由此看来,正义的性质在于遵守有效的信约,而信约的有效性则要在足以强制人们守约的社会权力建立以后才会开始,所有权也就是在这个时候开始。
正义(即遵守信约)是一条理性的通则,这种通则禁止我们做出任何摧毁自己生命的事情,因之便是一条自
然法。
正义与不义这两个名称用于人的方面时所表示的是一回事,用于行为方面时所表示
的是另一回事。用于人时,所表示的是他的品行是否合乎理性;而用于行为时,所表示
的则不是品行或生活方式,而是某些具体行为是否合乎理性。因此,义士便是尽最大可
能注意,使他的行为完全合乎正义的人;不义之徒则是不顾正义的人。在我们的语言中,
把这两种人称为有正义感与无正义感,比之称为正义与不义更为常见,只是意义并没有
两样。因此,义士便不会由于一两次因感情冲动或是弄错了人或事所做出的不义行为而
失去义士的称号;一个不义之徒也不会由于出自畏惧而做出或不做的行为而失去不义的
品质,因为他的意志不是根据正义、而是根据他所要做的事情的明显利益形成的。使人
们的行为具有正义色彩的是一种罕见的高贵品质或侠义的勇敢精神,在这种精神下,人
们耻于让人看到自己为了生活的满足而进行欺诈或背信。这种品行上的正义就是以正义
为德、以不义为恶的地方所指的那种正义。
但行为正义并不能使人获得正义之名,而只能说是无罪。
行为的不义(也称为侵害),则只能使人获得有罪之名。
此外,品行的不义指的是进行侵害的倾向或居心,它在没有变成行动以前,而且也
无需假定有任何人受了侵害,就已经是不义的。但行为的不义(也就是侵害)则假定有
一个受了侵害的人存在,这就是与之立信约的人;于是有许多时候受侵害的是一个人,
而损失则落在另一个人身上。比如当主人令仆人把一笔钱送给一个陌生人而仆人没有送
时,受侵害的便是仆人原先立约要服从的主人,但损失却落在这个陌生人身上;仆人对
他并没有义务,所以也就不得谓之侵害了他。同样的道理,在一个国家之中,平民可以
互相免除债务,但却不能宽免使他们受损失的抢劫或其他暴行。因为不偿债时受侵害的
是他们自己,而抢劫和暴行所侵害的却是国家的人格。
著作家们把行为的正义分成两种,一种是交换的,另一种是分配的。他们说前者成算术比例,而后者则成几何比例。
正义取决于事先存在的契约,感恩则取决于事先存在的恩惠,也就是取决于事先存在的自由赠与;这就是第四自然法,可以用下面的方式加以表述:“接受他人单纯根据恩惠施与的利益时,应努力使施惠者没有合理的原因对自己的善意感到后悔。”
第五自然法是顺应也就是说:每一个人都应当力图使自己适应其余的人。
第六自然法是:当悔过的人保证将来不再重犯,并要求恕宥时,就应当恕宥他们过去的罪过。因为恕宥就是允许取和。虽然对坚持抱敌意的人,允许取和不能算是取和而是畏惧,但对保证将来的人不允许取和则是不愿和平的表示,因之便是违反自然法。
一切仇恨与轻视的表示都足以引起争斗,因为大部分人都宁愿冒生命的危险而不愿忍辱含垢。于是,我们便定下这样一条诫条:作为自然法的第八条:任何人都不得以行为、言语、表情、姿态表现仇恨或蔑视他人。违犯这一自然法的人一般称之为侮辱。
如果人生而平等,那么这种平等就应当予以承认。如果人生而不平等,那也由于人们认为自己平等,除了在平等的条件下不愿意进入和平状态!因而同样必需承认这种平等。因此,我便制定第九自然法如下:每一个人都应当承认他人与自己生而平等,违反这一准则的就是自傲。
下一自然法是根据上一自然法而来的:进入和平状态时,任何人都不应要求为自己保留任何他不赞成其余每一个人要为自己保留的权利。
凡斡旋和平的人都应当给予安全通行的保证。因为规定人们应以和平为目的的自然法,也规定人们应以调解为手段,而安全通行则是达到调解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