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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两性关系的原则(图)

(2006-12-28 22:02:23)
分类: 两性话题
评价两性关系的原则(图)
 
 
两性关系过程中所应遵循的道德标准,是指导人们性行为的最基本的原则。评价人们的两性关系和性行为道德的标准,主要的有以下几方面:
    (一)自愿的原则  
    人们要进行性行为,必然有其目的性,如对异性形体外貌的美的追求,或企图通过肉体的接触、生殖器官的摩擦获得快感,或是为了传宗接代、获得生育子嗣的结果。为达到这些目的,就必须由一个主体影响另一个主体,成为一种社会性行为。这样就会有双方主动或仅仅一方主动,双方愿意或仅仅一方愿意的区别。那么,性道德的标准之一,就应该是建立在自愿原则上,即双方自愿的原则上。
   当然,在实际性活动中,所谓“自愿”,主要指女方自愿。无论从生物性性质或社会性性质上看,在性交过程中,一般说男性多是处在主动和进攻的地位。所以,在性行为中,做为男方,不仅要满足自己生理和心理上性的需要,也应顾及到女方的意愿。
    (二)无伤原则  
   只片面强调“自愿”原则,只要两性同意,就可以随时随地地发生性关系,显然也是不道德的,这里还有个“无伤”的原则。
    “无伤”主要指两人之间的性行为不会伤害其他人的幸福,不会伤害后代的健康,不会伤害社会的安定发展。另外也有讲究性卫生,使性交行为不会损害于自己或对方的身心健康。
   无论用什么样的辩辞,婚外性行为是不道德的,在婚前与一人山盟海誓的同时又“脚踩两只船”去欺骗另一人也是不道德的。婚外性行为,无论某人与“第三者”的“爱情”如何真挚,尽管符合“自愿”原则,但违背了“无伤”原则,伤害了自己的妻子或丈夫,伤害了孩子,给社会安定团结也带来不良影响。婚外性行为是一种极违背“无伤”原则的行为。至于其他的婚外性行为,如嫖妓宿娼卖淫,导致感染与传播性病,连自己的妻子或子女也成为性传播疾病的无辜受害者,更是与“无伤”原则背道而驰。
   (三)爱的原则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曾指出:“对于性交关系的评价,产生了一种新的道德标准,即不仅要问:它是结婚的还是私通的,而且要问:是不是由于爱情、由于相互的爱而发生的?”
   在人类社会中区别于动物性的活动,就在于人类具有超乎于动物界的思想与情感,因之在性活动中具有对异性的、尤其对特定的“某一个”异性的爱情,就成为人类性道德的重要原则。
   单纯的“自愿”,可能是没有爱情的自愿。卖淫与嫖妓,双方均出于自愿,但这是不符合人类性道德原则的性行为。出于某种原因,如抵偿债务、报恩,或为了某种不正当的目的,也是在“自愿”基础上,也谈不上爱情,是不道德的。
    单纯的“无伤”,在缺乏性爱的性行为中,尽管没有造成明显的伤害,然而这只是一种低级的、冲动型的、没有真正情爱的性行为而已。
    只有具有爱情的性行为,才符合性道德原则。性爱不是单指性交,它是性行为中躯体的感受与心理的感觉有机的融合。为求单纯肉体上的一夜之欢的性交,很难说是存在着什么性爱的,只是为了满足性欲而已。
   (四)婚姻缔约的原则  
    性道德具有明显的社会性,而社会又是充满各种规范的,性行为同样须由道德规范和法律来制约。婚姻缔约,就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两个异性之间产生爱情,而这爱情又是自愿与无伤的,也必须经过法律的程序予以认可,才是符合道德原则的。
    在《圣经》上有句名言:“性交只有在结婚的床上才是合乎道德的。”婚姻缔约的原则,是性道德原则的形式上的原则,实质的原则还是爱的原则。
   俗话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明确告诉我们,人对两性生活的追求,应该通过婚姻这条途径去实现和得到满足,而不是其他。因此可以认为,性行为是婚姻的目的,婚姻是性行为的前提、手段和过程,是满足性生活中古今中外最普遍、最规范化的方式。
   爱本身就是一种美德,单单有性吸引的内容不足以完善,必须有精神的、智慧的因素,才能完美地表达出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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