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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私自堕胎丈夫欲离婚错在谁【原创】

(2012-05-11 09:12:09)
标签:

男性生育权

私自堕胎

丈夫索赔

离婚原因

生男生女

以生孩子要挟

夫妻情

分类: 茶余饭后
文/圆融一笑
    2005年,有一起妻子满着丈夫私自堕胎,引起丈夫强烈不满的离婚案。当时,松江区法院经调解双方同意离婚,男方愿意补偿女方1万元。

    2006年,已怀孕8个月的李玲(化名)与丈夫感情不和准备离婚,私自打掉腹中胎儿。丈夫(张宾)认为妻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一气之下将妻子告上了法庭,索赔2万元精神损失费。

    2009年,一对年轻夫妻争吵后,怀孕5个月的妻子气极中做了人工流产,为此丈夫提出离婚,近日,松江区法院以中止妊娠未满六个月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为依据,裁定驳回何先生的起诉。何先生与沈小姐是大学同学并恋爱,双方感情很好。2004年毕业后,分别在公司和学校工作,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商定暂时不要孩子。

    2012年1月,江苏宜兴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结婚仅1年多的高明以妻子许美私自将孩子引产,严重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其与许美强制离婚。

    2012年4月,北京大兴又处理了一桩妻子私自堕胎丈夫欲离婚的案子,最终夫妻两经调解放弃离婚。

妻子私自堕胎丈夫欲离婚错在谁【原创】

    法院一直说男性的生育权受保护,实际上男性的生育权还是很难受到真正的保护。据调查,到法院办理离婚案件的夫妻中,大约每100对中就有几对是因为女方私自堕胎导致夫妻双方反目、感情破裂的,这足以表明这个问题不能小视。当双方就生育问题产生不同意见甚至是冲突的时候,优先保护女性的生育权是必要的。夫妻双方不能在生育问题上达成合意,并不意味着丈夫的生育权永远无法实现,新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将夫妻生育权的冲突纳入判决离婚的理由中以保护男性的生育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称:“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法院不支持妻子私自堕胎之后丈夫的索赔要求,那么男性的生育权保护在实践中就会有很大障碍。

    法律是冷冰冰的东西,做夫妻的都是因为爱,因为缘分走到一起的。因此,夫妻之间,很多事情都是可以好好商量并得到妥善解决的。不能因为有法律,大家就无论什么事情都动辄使用法律手段来维权。亲朋之间,法律都是最后的选择。当然,前提是还未形成违法事实之前。一日夫妻百日恩,堕胎这种大事,一般不要做。不得已要堕胎也得夫妻两达成一致才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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