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类: 教育·育儿 |
一位优秀学生为读书而付出生命
摩
(两年前的秋天,我的家族一位聪明好学的少年学生,因为热爱读书遭到老师粗暴干涉并发生肢体冲突,最后跳楼自杀身亡。悲剧发生以后,那位老师和那个学校没有承担任何责任,他们除了将这位优秀的孩子诬陷为坏孩子、坏学生,没有第二种相关作为。一位不幸的亡灵因此继续受到伤害。
那位老师虽然推卸责任而且散布诬陷死者的言论,内心却一直惴惴不安,长期沉默寡言,似乎魂不守舍。一年之后,好心的朋友为了帮助他排解内心压力,邀请他出去钓鱼。他因为鱼杆接触到高压电线而触电死亡。令人感到神秘的是,那根高压线正是那位少年亡灵的父亲安装管理的,因为那位父亲是电力公司的经理。当地人马上说这是报应,这个故事一时传为妇孺皆知的新闻。
如果那位老师面对孩子的亡灵,调动起一点点良知,承担一点点良心的责任,也许就不至于长期落落寡欢,最后落得如此悲惨的下场。
值此孩子死难两周年之际,特在博客上重新发表这篇写于两年前的文章,并补写这条按语,祭奠这位殒命于美丽的鄱阳湖边、也许永远不得安息的表侄,并竭力呼吁中国教育界,一定要把读书的权利真正还给学生。——20061025日清晨,北京北小河边)
江西省湖口中学高一(3)班学生夏某,晚自习时间在教室看课外书,被班主任老师屈江河发现,书被收缴。此后夏某多次找屈老师要书(书是租来的),屈老师不给。第二天上午在教室夏某又找屈老师要书,遭到屈江河老师的推搡、打巴掌和拍桌子辱骂(有夏某同班同学提供材料为证),使其自尊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间隔了一节课之后,屈老师将夏某的母亲召来,继续给母子训话,反复强调夏某是一个不遵守纪律的学生。母亲为了息事宁人,当场对孩子表示,老师打你也是为你好。夏某被母亲领回家后,于中午跳楼身亡。
这是一起教师侵犯学生读书权利、人身权利,以暴力伤害方式导致学生失去生命的严重事件。教师、学校、家长、社会本来应该从这起人命案中引出深刻教训,怀着对生命的关爱之心、对夏某沉重的哀悼之心和负疚之心,认真反思我们的教育思想、教育模式、教学方法中存在的问题,可是,湖口中学和屈江河老师的所作所为却恰好相反。
夏某是一位品学兼优的学生,幼儿园老师曾在成绩单评语中称赞他“思维活跃,反应快,发言大胆积极,成绩好,并有一定的组织能力。”从小学到初中,他怀着强烈的求知欲埋头于学习之中,广泛阅读各种书籍,知识面很宽广,功课也学得很好,考试总是名列前茅。他殒命之后,那些了解他的人除了为一个年轻的生命哀悼之外,还特别惋惜一个好学习、爱思考、前途无量的好苗子不幸突然夭折。
可是,对夏某之死负有直接责任的屈江河老师却不是这样。就在夏某不幸殒命的当天,屈江河老师给学校提交了一份汇报材料。材料说:“我发现此同学学习不怎么努力,上课、自习爱看课外武打小说,玩文曲星,喜欢做小动作及跟旁边同学说小话,不怎么听老师的教导……擅自不来军训……他爸爸说夏某在家不听话,甚为生气,我从中作劝。”总之,屈老师按照他的方式极力将这位不幸的少年死难者描绘成一个坏学生。夏某的爸爸曾经给屈老师介绍过夏某的优点缺点,强调夏某个性鲜明,自尊心极强,提醒老师注意教育方法,尤其是注意批评方式。屈老师却肆意歪曲学生家长的意思,利用父亲的话来证明夏某是个坏孩子,以此暗示他的暴力行为是合理的、必需的。在这份材料中,屈老师没有对自己的错误行为作一句反思,甚至没有正面承认自己给夏时雨施行暴力的事实,只是轻描淡写地提及“用指头敲了他一下”。材料中没有对一个年仅十五岁的小生命的消失表示一句哀悼,也没有流露出半点后悔和自责,更没有对夏某的殒命承担一丝一毫责任。
屈老师之所以把夏某说成一个坏孩子,背后隐藏着一个观念:对于这样一个“坏”孩子,他当然要打,对于这样一个“坏”孩子的生命,他当然不必承担责任。
无论是对于好孩子还是坏孩子,老师有没有权力实行暴力?对于这样一个法律常识,屈老师和他的学校应该是明白的。
夏某的家人在保持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克制之后,主动找学校交换意见,校长表示:学校的调查材料给你看了,老师写了情况汇报,老师敲了一下学生,是老师的教育方法问题,学校没有责任。
一个年轻的生命不但唤不醒被一种错误的教育观念所左右的校长和老师的良知,甚至也无法唤醒这些校长和老师面对无辜死难者的一点愧疚之心。
中国古话说,死者为大,这话包含着对于生命的关爱之心。可是屈江河老师却在夏某殒命之后极力诋毁这个无辜的小生命,实在太不仁厚。
在屈老师所写的材料中,对年轻的死难者最频繁的指责就是夏某总是看课外书。老师还安排班干部一直记录学生读课外书的情况,随时给老师告密。
学生读书被老师描绘成重大过错,这是基于什么道理?
在他们看来,学生一看课外书就影响功课考试成绩,从而就影响老师评先进拿奖金。实际上只读教科书,而不读其他书的学生成绩绝对好不到哪里去,即使考分高,其综合素质是很难全面提高的。像夏某这样爱好广泛、喜欢读书、勤于思考的学生才是真正有前途的好学生,他们的考试成绩也总是名列前茅(夏某历年的成绩单可以为证)。
老师出于自己的私心和无知而强行剥夺学生读书的权利,对学生野蛮施暴,这不仅是一种野蛮的侵权行为,也是一种严重的渎职行为。对于这样严重的侵权和渎职行为,有关部门应该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坚决制止,受害人及其家属理所当然地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