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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保险市场的过度竞争

(2008-12-30 10:12:26)
标签:

保险公司

保险市场

过度竞争

风险管理

价格管制

保监会

杂谈

分类: 政经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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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保险市场的过度竞争

 

浅析我国保险市场的过度竞争

 

   “9•11”事件后,国际再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遭受了严重的打击,再保险商纷纷收紧承保政策,提高再保险费率。受再保险市场的影响,国际原保险市场的费率也有明显的提高,价格周期进入上升区间。与国际趋势相反,我国保险市场的费率却一直处于下降阶段。据报道,2007年一季度,深圳市非车险业务的平均费率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11.93%,其中运输工具险和责任险下降幅度分别达到91.25%和75.45%。费率水平不断下降,一方面是我国保险公司承保水平提高的结果,另一方面则是我国保险市场过度竞争的结果。那么,究竟是什么力量推动我国保险市场走向了过度竞争,其幕后的“真凶”到底是谁呢?

  有的学者认为,我国保险市场存在过度竞争,是市场主体过多造成,因此主张限制保险公司的数量。表面上看,这种观点不无道理,截至2007年,我国共有保险公司102家,比2002年增加60家,增长比例高达120%。保险公司数量的急速增加,加剧了我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激烈的价格战成为市场竞争的代名词。但是,同时应该注意到,截至2003年底,美国有保险公司5000多家,香港有保险公司近200家。相比之下,我国保险公司的数量并不是较多,反而是相对较少。美国保险市场与香港保险市场同样竞争激烈,但竞争激烈不等同于过度竞争,它们之所以称为成熟的保险市场,是因为这些市场的竞争是理性竞争,是充分竞争。我国保险市场同样竞争激烈,但为什么是不成熟的保险市场呢?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是过度竞争与不充分竞争并存,也就是竞争手段单一,过度依赖价格竞争,形成激烈的价格战,而忽略了其他竞争手段,造成竞争层次低,竞争不充分。根据经济学理论,市场竞争策略有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而非价格竞争的主要方法是产品差异化。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普遍认识到,我国保险市场形成恶性的价格竞争,是因为保险产品差异化不明显,产品差异竞争不充分。近年来,围绕保险产品差异化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一直在进行,监管部门也一直大力推行保险产品差异化,推动保险服务创新,但市场改善效果并不明显。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阻碍了产品差异化的脚步?

  我们发现问题出在对保险产品差异化的理解上。传统观点认为,保险产品的差异体现为保单条款的差异和服务的差异。但是应该注意到,最本质的保险产品差异应该是保险产品特有的,不易复制的。而保单条款和服务却具有很强的可复制性,一旦某个保险公司开发出受市场欢迎的保单,其他公司很快就会模仿,从而使得保险产品趋于同质化。因此,如果只将保险产品差异局限在保单及其服务差异的层面,那保险产品差异化就不容易体现,期望通过产品差异化解决恶性价格竞争的目标也就不容易实现。所以,要想推动保险产品差异化,应该明确什么才是保险产品的本质差异。保险产品的本质差异应该是由保险产品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保险产品最特殊的性质是消费的滞后性。对于一般商品来讲,消费者一旦付钱购买,就可以实实在在的拥有,供需双方立刻就能够确切知道交易结果,交易即宣告结束。而对于保险产品,它提供的只是一种保障,对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承诺。在投保的过程中,缴纳保费在先,而享受保障在后。付款与消费的这种时滞,就使保单的消费中蕴涵了风险。投保人缴纳保费后,当其发生保险事故需要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保障时,如果此时保险公司破产,那么投保人就无法享受应该得到的保障,也就不能“消费”到购买的保险产品。对投保人来说,保险公司的破产风险就形成了一种产品风险。因此,保险产品存在风险,风险性应该是保险产品的特殊属性。不同的保险公司,如果在同样的价格下销售相同条款的保单,那保单所含的风险肯定也是不同的。所以,保险产品具有风险性差异。
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购买的是一种保障,因此其最关注的是这种“保障”是否具有保障性,即保险产品的安全性。因此,对于消费者来说,保险产品最根本与最重要的差异,应该是风险性差异。如果保险产品的风险性不能体现出来,就会出现保险产品风险性差异的缺失,这将导致保险市场的过度,这点在我国保险市场得到了印证。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缺乏完善的退出机制,对于投保人来说,就形成保险公司不会破产的主观印象。投保人认为,即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也不会破产,不会影响其保险金的领取。再加上保险公司间产品同质化严重,对投保人来说,选择哪个保险公司并不重要,关键是哪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价格更便宜。投保人的这种心态,迫使所有公司加入价格战。可见,正是由于保险产品的风险性差异没有体现出来,价格成为投保人选择保险产品的唯一标准,价格竞争也成为保险公司可选择的唯一策略,这成为保险市场恶性价格竞争的根本原因。

  要解决我国保险市场过度的问题,就应该实现保险产品的风险性差异,不再让价格成为投保人选择保险产品的唯一标准。如果保险产品的风险性差异体现出来了,投保人在投保时,不仅会比较不同保险产品的价格,还会比较不同保险产品的风险,更多的投保人将乐意为安全性高的公司多付一些保费。当价格不再成为投保人选择保险产品的单一标准时,价格竞争也就不再是保险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唯一策略。保险产品的风险是由保险公司的破产风险引起的,保险产品风险性差异的本质是不同保险公司间破产风险的差异。因此,实现保险产品风险性差异,就要让保险公司的破产风险体现出来,让不同保险公司的破产风险的差异体现出来。根据这一思路,我们需要做的是建立完善的保险公司破产机制和评级机制,使保险公司的破产风险体现出来,也使消费者有了比较保险公司间破产风险的途径。这样,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不但会比较不同产品的价格,还会比较不同公司的破产风险,从而实现了保险产品的风险性差异。

  因此,要解决我国保险市场过度的问题,单纯依靠监管部门的价格管制是不够的。只要低价政策被市场所接受,保险公司就有动力通过各种手段绕开监管的限制,同样达到降价的目的。当务之急,我们应该尽快完善保险公司破产机制,建立保险公司的评级机制,体现出保险产品的风险性差异。进而从需求的角度,根本消除过度存在的基础,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良性竞争。(作者为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博士研究生高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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