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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最该监督的其实就是政府

(2009-03-13 23:14:07)
标签:

冯小刚

明星

代言

食品安全法

消协

3·15

杂谈

分类: 公民与公益

政府的责任是让明星放心代言

消协最该监督的其实就是政府

 

在3·15前夕,有一位半官员——消协的秘书长回应冯小刚的意见了。说什么“明星怕担责就别代言”。这真让人开了眼。

 

冯小刚没错,他说了公民代表该说的话,代表了他所在行业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利益,并且是从公民的角度正当地表态。倒是那半官方的消协用官员的口吻在说胡话。

 

在正常的社会里,明星只不过是从事娱乐产业的工人,他们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受众的喜爱,赢得了公众的注意力。于是有企业和品牌需要他们去代言。而企业是社会及市场存在的一个主体,他们在国家法律和政府的监管下存在。政府的责任是通过法律与监管措施,确保自己存在的合法性。明星在代言品牌的时候,往往非常注重自己的声誉,看是不是和自己的定位与气质相同,是否符合自己的长远利益。如果代言一个不符合自己品牌定位的品牌,尤其是有信誉危机的产品,极有可能会蒙受重大损失。

 

明星们不是政府机构,也一般不是政府成员,他们只是向政府纳税,并且受到政府保护的对象。政府不能也不该把自己该承担的责任转嫁给明星。明星怎么有可能甄别哪个品牌的产品是有害的?包括那些万恶的医疗广告,政府该做的没做,一旦出了问题就怪罪明星们和这些品牌勾结。事实上,这些广告(包括医疗机构的广告)都是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查过的。这些企业或医疗机构首先是在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是具有合法身份的社会企业或者事业法人。只要符合广告法的规定(符不符合也是由你政府主管部门说了算的),明星的代言行为就不该受到法律的追究。当然,即使不受到追究,市场和受众也会把一部分的责任归咎于明星,从而削弱了他们在未来市场的竞争力。

 

但是,现在的情况已经开始变形扭曲了。特别是三鹿事件以来,明星似乎成了杀人的帮凶,如若不是你政府监管不力,不及时地采取措施,不及时地公开和通报情况,明星怎么可能染指那些有问题的企业和品牌?

 

这一点,必须搞清楚。明星不是政府部门,他们不该成为食品安全法管束和制约的对象。这在立法上,存在主客体错误。明星从广告代言中获取的利益,事实上是企业产品的基本成本的一部分。明星并非监管责任方,他们没有从税收的部分里得到任何一点好处。只有政府才是公民纳税供养起来,用于提供公共服务的工具。

 

另外,媒体也只能对擅自刊登或播放未经通过的广告造成的后果负法律责任,因为媒体和明星一样,只不过是在传播企业品牌。只要传播的内容是经过政府主管部门认可合法的,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事实都应该由政府承担主要责任,媒体自然也会因为公信力受到损伤而在市场竞争中受到影响。假设政府的行政监管是有效的,对公民及企业的服务是及时的,企业的不合格产品是进入不了市场的。他们甚至连存在的机会都没有,明星又如何去代言?如果政府都认为它的监管有可能会存在漏洞,那就更不该把风险转嫁给明星。

 

至于那个半官员,消协的秘书长说,消协今后将继续呼吁,呼吁所有的广告都不应有名人代言。这纯属说外星话。类似在说:呼吁所有的食品都不应该做广告一样。这其实是对市场经济的反动,30年前,在没有广告的时代,明星的确没有这些代言的市场。这是对现代传媒与广告产业的无知。他一定深信,奥巴马是由美国的执政党提名,并且通过下文件一层层宣讲后,美国人民才选他做总统的。

 

这位半官员既对法律无知,又对现代政治无知,还对现代非政府机构的公共服务与管理无知。真不知道这样的一个半官员,是如何混上消协的秘书长一职。他凭什么可以保护坐在消费者权益的岗位上?正是因为有这样的半官员存在,他们监督的只是政府之外的市场主体,唯政府是他不敢监督的,所以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和各种消费灾难才层出不穷。

 

在中国,消协最该监督的就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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