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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好声音》误导电视观众应予改名

(2012-09-03 23:10:15)
标签:

中国好声音

浙江卫视

超级女声

湖南卫视

张一一

娱乐

 

 

原告:张一一,男,汉族,作家,电话139-010-XXXXX

地址:北京市XXXXXXXXX号楼XXXXX

 

被告:浙江电视台《中国好声音》栏目组

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111     邮政编码:310005  

联系电话:0571-880712340571-56352078

传真:0571-88903389

 

案由: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

 

 

                            

 

1、判令被告在其制作经营的选秀节目《中国好声音》的名称中停止使用“中国”一词;

2、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大型励志专业音乐评论节目”的不实主宣传语;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费0.01元;

3、判令被告在浙江电视台以及国家级媒体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被告双方的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约束

    原告为一名普通消费者,原告的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被告是经行政机关依法批准成立的独立法人,其包括广告宣传等相关经营行为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约束。

浙江卫视为被告所经营的卫星电视频道,该频道于20127月播出了一档名为《中国好声音》(英文名“TheVoiceofChina”)的专业音乐评论节目(以下简称“好声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和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约定,原告为这档“好声音”节目的观众,被告为包括原告在内的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提供制作、播放“好声音”节目的服务,原告收看“好声音”节目的行为视为对被告提供的服务的接受。

   

二、被告使用“中国好声音”给“好声音”节目命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有“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以及第七条第三款“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相关规定,而被告制作并经营的“好声音”评论节目并不能代表全中国的音乐,作为一个地方电视台的节目使用“中国好声音”的栏目名称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和误导性,难道说凡是没有去参加该选秀节目的歌手就都不具备“好声音”了?而该栏目所谓“大型励志专业音乐评论节目”的主宣传语也有欺骗误导消费者之嫌,因为该节目本质上是选秀节目而非“音乐评论节目”,是否“励志”也不得而知,明显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三、被告不当命名的虚假宣传行为极大的侵害了原告自主选择同类型节目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伤害。

原告既是一位购买了有线电视服务的电视观众(消费者),又是一名资深的文化娱乐策划人和艺人经纪人,由于被告制作经营的《中国好声音》节目使用了“中国”的栏目名称,让原告对该节目的权威性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使得原告在选择其它节目的自主权以及包装打造艺人的主动性受到了被告不当行为的错误影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由于在国内其它电视台同类型的“音乐评论节目”均没有使用“中国”一词,故被告的行为让原告误认为被告的节目在中国具有权威性和唯一性,从而影响原告做出了错误的选择,这实质上剥夺了原告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观众自主选择同类型节目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综上,鉴于湖南卫视大型电视选秀《超级女声》曾因使用“超级”等不规范用语而被广电总局勒令改名的事实,故上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律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一一

20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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