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宁
明星葛优历来受部分国人追棒。近期,葛优人气更旺:一来,话剧《西望长安》葛优扮演大骗子活灵活现;二来,葛优身陷“亿霖木业特大诈骗案”越闹越大,葛优无奈被吐(缴)出来的“代言费”已高达359万元。从最初回吐50万元(另有一说是30万元)到现今的359万元,葛优“挤牙膏”,民众吐唾沫。
中国明星身陷“代言门”丑闻,并非始于葛优。我在网上搜了一下,一抓一大把。一面扮演“伟大领袖”,一面参与“送子观音”神话制作的那位大牌明星爷,所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一点也不比葛优小。
葛优欠“优”系社会多数人的看法。葛优回吐出359万元,不管是压力所致、问题性质升级、抑或是良心忏悔,还是汲取教训“改邪归正”,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都不能改变更多的明星身陷“代言门”的趋势。所以,就本文的写作初衷,并非想对葛优乃至其它身陷“代言门”丑闻的明星们作道德谴责,只想对其中所涉及的法理与情理作点简要分析。
葛优回吐的359万元代言费属于啥性质?如果有证据表明葛优直接参与了亿霖木业的诈骗过程,这359万元就属于必须追缴的犯罪款项。如是,“葛优麻烦”的性质,就不是遭到道德批判那般单一,而是涉嫌参与诈骗犯罪。然而,葛优身陷“代言门”事件一路发酵至今,媒体海量的报道还未见披露出葛优涉嫌犯罪的证据。也许,这恰是葛优“不幸中之万幸”。
葛优是个老江湖,对法律未必很上心,但对自身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估计不会不加在意。因而,一个可能符合逻辑的推断的是,葛优在决定赚取这笔巨额“代言费”之前,当会通过私人法律顾问履行完整的民事合同。甚至还会在合同条款中尽量堵死可能会使自己深陷不义的各种漏洞。倘若上述判断成立,即便亿霖木业涉嫌诈骗最终成立,葛优则无须承担连带司法责任。一段时间以来,葛优通过各种管道,反复声称“自己也是受害者”,恐怕也与此不无关系。
在新闻评论普遍抨击葛优欠“优”的同时,也有部分从事司法职业或从事法学教学的时论家,纷纷从法理角度替葛优说开了“公道话”,并从国外司法实践中援引“善意取得”的断案原则。法理范畴内的“善意取得”,拿白话讲,指我所得到的财产是通过劳动(譬如替人做广告所得)获取的,不管支付方曾经以何种方式获取该笔财产,包括违(犯)法所得,此时作为“第三方”(譬如葛优),皆无须承担民事乃至刑事责任。假如葛优的359万元也属于这个类型,意味着葛优只要依法缴纳了个税,就无须上缴这笔巨额“代言费”。需要指出的是,国内目前的司法实践还没有“善意取得”一说,因为无论是国内的法理传统,还是百姓认同的情理文化,皆还无法接受这种对中国人尚十分陌生的司法“洋理念”。
中国的“古老”还在于,就算法理上能讲通的事,还须顾及情理上能否为民众较普遍地认同和接受。仍拿葛优说事,就算359万元系所谓的“善意取得”,当亿霖木业诈骗犯罪的后果如此触目惊心时,葛优若不把这笔巨额“代言费”吐出来,他也会被民众的唾沫淹个半死。同理,假如葛优“不自觉”,有关部门又无所作为,那么,有关部门无法承受更大的社会压力。这就是葛优身陷“代言门”所涉及的、被民间普遍认同的、远比法理更“强硬”的情理。
拿葛优所为讲情理,不仅要讲世俗的情理,也要讲“政治情理”。读到这儿,有的读者可能会觉得诧异。别急,容我继续分析:迄今关于葛优欠“优”的评论,均只言及亿霖木业涉及诈骗的刑事性质,而未涉及此案背后严肃的政治性质。亿霖木业是通过投资林业、购买所谓的“林产权”作为实施诈骗犯罪的载体的,而低调进行的、全国范围的集体和国有林产权改制正处于攻坚阶段。关于林产权改制,其重大的价值决不亚于国企产权改制,系农村地制改革之后又一场伤筋动骨的所有制革命。事既如是,高层对亿霖木业案如此重视,不只是此案涉案资金之巨和受害人之多,还涉及到林产权改制的社会评价及改制的顺利推进。
我不指望葛优会“吃一堑长一智”,我只想告诉葛优,这一回你欠“优”实在是时机选择不当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