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宁
7月15日下午3时半,上海地铁通1号线体育馆站的站台上,一名20多岁的男乘客在蜂鸣器鸣响与屏蔽门灯光频闪的情况下挤车,被卡在列车与屏蔽门中间,并在列车启动后受挤压坠落隧道身亡。这本属意外事故,之所以被国内及港澳媒体广为报道,主要系这类事故在国内城市地铁运营中尚属首例。
有意思的是,到7月17日,该新闻事件的基调出现了微妙变化。经上海地铁公司披露,沪上媒体报道,此次事故中不幸死亡的男乘客事发时身上带有0.29克毒品,并发现其血液中含有毒品成份。
上海地铁公司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突然公布死亡男乘客身带毒品以及其血液中含有毒品成份,其目的很值得民众玩味。是不是企图隐晦地表达一种说不出口的意思:瞧,这起事故,为啥不发生在别的乘客身上,偏偏发生在一个身带毒品、且血液中还含有毒品成份的乘客身上......
虽说“死亡乘客曾吸毒”是报纸的标题语言,地铁公司在抛出这枚“炸弹”时说法要隐晦许多,但其试图达到的舆论杀伤力,足以释放出稀释人们对死亡男乘客的同情心效果。如此一来,地铁公司在此次意外死人事故中的责任压力自然被悄悄地消解掉了一部分。
把屏蔽门事故与“死亡乘客曾吸毒”联系到一起,沪上媒体是否有被人当枪使的嫌疑呢?我看有那么一点:
判断死亡男乘客是否曾吸过毒品,其身上带有毒品(涉嫌违法)不能说明问题,其血液中含有毒品成份倒可以说明问题。但是,这个结论的披露应该是警方而不是地铁公司。地铁公司作为死人事故的直接关联方,若要引述上述事实,必须以警方的正式尸检报告作为依据。这就是恪守程序正义。
死亡男乘客血液中含有毒品成份,并不等于该乘客在上车前就一定吸过毒品,从而致使该乘客在上车时处于精神虚幻阶段,以至于该乘客不顾“蜂鸣器鸣响与屏蔽门灯光频闪”的警示而强行挤车。但是,在该起事故的处理阶段,由地铁公司出面发布该乘客含“毒”的消息,客观上已经起到替地铁公司减轻事故责任的效果。同样,沪上媒体发布逻辑关系不够严谨的报道,即便不肯承认是被人当枪使,至少是不够慎重的。
沪上地铁原先并不安装屏蔽门,那是去年开始逐步安装的,迄今,也只在重点线路客流密集的车站安装有屏蔽门。投入大笔资金安装屏蔽门,主要是想防止个别人的自杀事件,同时减少地铁因自杀事件遭致运营调度被打乱,因此,从出发点计,地铁公司无可厚非。不幸的事故之所以发生,既有地铁公司在相关控制软件设计上考虑欠周的问题,也涉及到地铁公司经营理念上的问题及运营管控的问题。
事故既已发生,地铁公司要做的事,一是与死亡乘客的家属协商处置赔偿事宜,再是对相关控制软件进行改进,以避免再次出现同类死(伤)事故。只要把这两件事情做好了,地铁公司应该能得到社会舆论的足够谅解。所以,即便不讲法理而只讲情理和道义,那怕赔偿谈判出现暂时的僵局,地铁公司也没必要--不该把缺乏直接证据证明男乘客死亡与他吸毒品有关的信息披露出来。在我看来,这样做很不厚道。
新闻报道在此次意外事故乃至类似事故报道中的角色定位,也值得沪上媒体及国内所有媒体同行进行反思。媒体报道意外事故的新闻价值是客观报道事故经过,其社会价值是报道事后的整改举措,推动社会特别是其它公共用品(服务)商举一反三堵“漏”排“险”。像“死亡男乘客曾吸毒”这样的报道,社会价值基本上负面的。如果说,这样的报道是为了提醒其它吸毒者,你们千万别再吸毒,否则乘地铁也会发生意外,那不是很荒谬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