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公办学校托管的提案
(2016-03-10 20:03:10)案由:
随着十三五规划的实施,全面深化改革的步伐将进一步提速,而作为百年大计的中国教育更应在新一轮的改革大潮中披荆斩棘,不断释放教育活力,以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教育改革的根本在于教育资源的优化,改变政府包办的老路子,改变教育资源、教育管理体制机制僵化的现状。在公办名校集团化办学中,优质资源不断摊薄,弊端频现的情形下,如何吸引民间社会力量加入,形成优势互补,已成教育改革的共识。
随着上海、浙江等地优质民办来托管公办学校的有益尝试,公办学校托管在短时间内缓解群众对教育资源需求的作用被广泛认可,但在尝试过程中,个别地方也出现了因政策变化导致改革的夭折,极大地挫伤了民办教育的积极性。
公办学校托管在发达国家已是常态,美、英以及台湾地区都有相关的成熟经验和法律。我国教育目前仍有着较为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教育的改革亦如当年国企改革一样,关键在于“盘活现有资源,激发社会活力。”由于我国教育机构对于学校设立的限制,以及随着城镇化不断深入土地资源的稀缺,很多民间社会力量有资源而无场地,相反一些公办教育有场地却机制不活,公办学校托管恰恰成为了它们资源互补的有效途径:既充分激活了现有教育资源,又发挥了民间社会力量的热情和活力,从而促进公办和民办教育资源在合作竞争中不断优化、相互促进,有利于推动我国教育领域的深化改革。
建议:
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为公办学校托管提供法律保障。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借鉴我国国企改革的宝贵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建立健全公办学校托管的法律保障体系。以法律清晰界定被托管学校的公办属性,避免公办教育优质资源的流失;以法律界定政府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保障民间社会力量的权益;以法律约束民办学校的责任与义务,保护教师、学生的权益。从而以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教育改革保驾护航,引导公办学校托管规范有序开展,以法律保障教育改革的连续性,促使教育改革有法可依。
改变行政管理思路,管理、监督、扶持共进。教育主管部门在推动过程中,应避免因循守旧,害怕担责的行政管理思路,应勇于进行公办学校托管的尝试。要清醒的认识到被托管学校与托管学校在具体办学过程中需要一个融合的过程,充分重视和尊重其办学的独立性。既要把好准入的第一道关,更要重视日常的相关监督责任;既要做好对民办资方的服务,也要做好学校教师的服务工作,更要重视学生权益的监督保护。最终,做到管理、监督、扶持共进。
以薄弱校为试点,循托管序渐进。任何一项教育的改革都牵扯教师、学生和父母的切身利益。虽然公办学校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已较为成熟,但要充分尊重国情、地情、校情,中央教育部门在政策制订上,应给地方一定执行和调整的空间,鼓励地方政府以区域薄弱校为试点进行探索。
建议办理部门;
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