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企业基层员工就业质量的提案
(2015-03-07 17: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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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
一、案由
经济新常态要求企业应该有着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有着精细而可持续的发展。在过去粗放型经营的时代,企业过于强调经营成本的降低以换取某种竞争力,以致员工就业质量过低,给企业用工带来了很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1)吸引不到求职者,以致“招工难”和“用工荒”问题频繁出现;(2)留不住员工,以致“离职率”高企不下,岗位大面积空缺,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生产。也就是说,就业质量的高低,会深刻地影响到就业人员的心理与行为。就业质量过低,会降低求职者的就业意愿,提高员工的离职意向,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事实上,仔细剖析就业与企业用工领域中的问题,最终都可以归结到就业质量的问题上。但长期以来,人们对就业质量的认识往往都是片面的、狭隘的。最常见的理解,就是就业质量高,就意味着“收入丰厚”。事实上,就业质量是一个内容复杂、范畴宽广、内涵丰富的概念。“收入丰富”是“就业质量”的一个很重要的指标,但它不是全部。我们的调查显示:“收入丰厚”、“稳定就业”、“有足够社会保障”、“有充分发展机会”、“人际和谐、相互支持”、“公平就业,未有歧视”、“工作环境无损健康或安全”被企业基层员工认为是最重要的七项指标。其中,企业基层员工在“收入丰厚”、“稳定就业”、
也就是说,不能简单地将“高就业质量”理解为“收入丰厚”,这是一个多维的概念。就业质量的提高不能只依靠“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之类的办法。针对企业基层员工就业质量的提升,政府应统筹考虑,从多方面着手,促进各方协力。只有如此,才能实现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要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这一目标,以最终促进各类就业和企业用工问题的解决。
二、建议
1、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工资调整机制,以促进企业科学加薪,确保员工得到合理的薪资。工资发放是企业内部事务,但目前有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因缺乏相应的指导,在调整工资尤其是在加薪方面工作很被动,常常因为工资调整的时机不当(如过晚)、调整的幅度不充分等,产生很多负面的影响。作为政府部门,应积极探索、研究,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工资调整机制,努力为企业工资调整提供科学的、必要的政策支持(如,及时发布最低工作标准)、技术支持(如,提供薪酬体系的评估、诊断以及优化的咨询服务)和信息支持(如,及时调研、发布区域范围内的薪资报告)。而企业则能根据相关机制,在条件具备时自动启动工资调整计划,有效推动企业和员工的良好互动。此外,积极落实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于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工资调整机制也很重要。
2、努力拓展完善公共培训服务,推动公共培训服务社会化,促进企业基层员工能得到更充分的发展机会。应努力构建一个全民终身学习平台,努力将就业培训、创业培训,拓展至全民的职业发展培训。在培训课程的开发上,要努力做到以学员为中心,积极开展培训需求分析,根据需求开设课程、分类培训。在培训服务的提供上,除了由政府部门自己的培训机构承担之外,不妨尝试向社会培训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这既有助于精简政府职能,也有助于提高培训质量。同时,积极采取措施,鼓励企业开展在职培训。对于积极开展在职培训的企业,政府部门可出台一些政策如减免税收或给予一些鼓励性的表彰。
3、实施一些激励计划以鼓励企业基层员工稳定就业。比如,一些公共服务,如廉租房或公租房,公共培训、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不妨向那些在特定行业(或企业、或岗位)稳定就业1-2年、甚至更久的基层员工倾斜;对于特定行业(或企业、或岗位)中的老员工(服务期超过1-2年的)超过一定比例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或鼓励性表彰;定期开展员工离职率及离职原因方面的调查与监控等等。
4、努力化解“就业公平感低”的问题。目前,招聘领域中的歧视问题比较突出和显性化。在招聘市场中,很多企业的招工广告中随处可见的是“限性别、限户籍、限民族、限省籍、限身高、限年龄……”,肆无忌惮。对此,各级政府部门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出台相应的政策以规范目前的招工广告,严禁招工广告中出现各种涉嫌就业歧视的内容。要定期就《就业促进法》、特别是“公平就业”这一章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调研与评估,以发现问题或疏露,并能针对所发现问题制定出相应的解决办法。特别是要规范政府自身的招工用工行为,杜绝自身涉嫌就业歧视的行为。
5、高度重视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努力为企业基层员工创建有保障的工作环境。2014年,昆山“中荣事件”是一个惨痛的教训,我们应永远铭记。政府部门必须要采取措施提高企业和员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意识,对有碍员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必须进行积极治理。对劳动安全卫生问题,一方面强调企业和员工自查,一方面组织机构之间互查;一方面鼓励对相关问题进行举报,一方面对相关知识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确保工作环境无损健康或安全。
(本提案吸收了邵爱国博士主持的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企业基层员工就业不稳定问题研究”的研究成果)
建议办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