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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改革创新拔尖人才培养杂谈 |
分类: 行走新教育 |
关于加快培养创新拔尖人才的建议(征求意见稿)
案由
世界各国在创新拔尖人才培养方面都有着很多措施,例如:美国、德国、韩国、日本、俄罗斯等国,都已有相关的立法,从国家利益角度出发,给予天才儿童教育以法律、经费、人力、研究等全方位的保障与支持。
美国国会于1958年通过国防教育法案,要求联邦政府提供资金培育数学、科学和外语等天才学生。1969年联邦法案规定,由美国教育委员会指导天才教育研究工作,并支持州政府发展天才教育方案。1978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天才儿童教育法》。1988年通过《杰维斯资赋优异学生教育法案》。1994年的修正的法案也特别强调,学校必须为资赋优异者提供特殊的活动或服务,以培养发展其特殊的潜能。目前,美国各州都施行天才教育计划,并有各种方案模式。
德国于1985年在联邦政府设置天才教育署,慕尼黑大学等也开设天才教育课程,培养天才教育师资,各地天才学生课后研习和夏令营活动广泛展开。德国政府亦视天才教育为在国际商场上有效竞争的必要措施。
韩国也非常重视英才教育。1998年,在国家教育发展研究院内设立了英才教育组,作为英才教育研究中心。1999年通过《英才教育振兴法》,2000年1月颁布了《英才教育法案》,2002年4月1日又发布《英才教育实施令》。韩国教育改革委员会指出,公共教育制度下的英才教育是为培养高素质的人力资源以及保证平等教育机会的一种手段。为此,在高中阶段,韩国还为创新拔尖人才的培养设立了科技高中等专门培养机构。
我国香港特区和台湾地区都很重视“资优教育”。1997年,香港特区政府拨出50亿港元设立优质教育基金,赞助许多大专院校及政府的资优计划。2000年,教育署再次发表资优教育发展文件,提出一个三层推行模式,引发出一系列相关的资优计划。
在我国,在2010年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进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改革试点。探索贯穿各级各类教育的创新人才培养途径;鼓励高等学校联合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支持有条件的高中与大学、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创新人才培养研究和试验,建立创新人才培养基地”,把培养创新拔尖人才的工作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
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仍然没有具体的举措。一些学校自发的探索,也限于政策无法深入下去。中国科技大学少年班和北京八中、中国人民大学附中等大学与中学,都进行过一些尝试,但总的来说并没有形成规模。一些地区进行的改革创新,也步履维艰。如2008年北京启动的“翱翔计划”,从高中生中选拔优秀学生,他们在与高中理科课程对应的学科领域,可以接受大学教授的辅导,可以到相对应的高校或者研究院的实验室进行科研实践活动。虽然许多学生在这个计划中收获非常之大,但是现有的高考制度和中学的培养模式,仍然无法真正为创新拔尖人才的脱颖而出提供良好的条件。在实际操作中,学员缺乏打学科基础的时间,缺乏参与实验室研究的时间,缺乏与导师讨论的时间;参加项目的学生面临高考的压力,需要在日常学习与“翱翔计划”之间取得平衡。许多学生反映,他们既要不占用日常学习时间,又要付出更多的时间作好课题研究,这个度很难把握。
二、建议
从体制机制等方面根本上解决创新拔尖人才的培养问题,在国内外已有英才(资优)教育经验基础上,建立创新拔尖人才培养的政策。
(1)建议制定明确而刚性的政策,鼓励学校为创新拔尖人才培养设立“特区”,对于那些在某一领域具有超常素质或痴迷兴趣的学生,采取特殊的招生、办学、管理模式,举办一批专门培养创新与拔尖人才的专门学校或实验班,对确有天赋、特殊才能的学生进行特殊培养。
(2)建议尽快在北京、上海等地选择少数学校进行试点改革,将已经在创新拔尖人才培养方面取得成功经验的学校,改造成为面向特殊创新与拔尖人才培养的学校,这样一方面可以借鉴韩国科技高中的经验,让这些学校承担起培养创新与拔尖人才的任务;另一方面让他们规范办学,不与其他的公办高中走同样的道路,让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更加均衡地发展。
(3)建议系统研究开发一系列创新拔尖人才的识别技术与标准,建立与完善创新拔尖人才培养的教育内容、教育模式与教育标准,开发具有一定深度与广度、富有挑战性的核心课程,以及综合课程、创新实践活动等,并且形成大学、科研机构、社会教育机构与企业等社会教育资源,有效参与创新拔尖人才培养过程的社会支持系统。
(4)建议制定拔尖创新人才出路的措施,保证对于创新拔尖人才能够进入理想的大学,在高考政策和大学直通道方面,要有一些特殊的政策。否则,学校、教师和学生就会有后顾之忧,难以有大的动作。
建议办理部门: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