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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出版单位出版事业人民出版社杂谈 |
分类: 行走新教育 |
关于出台鼓励非盈利出版社的建议(征求意见稿)
案由
目前,我国的出版工作中,各种形式的公益出版物日益增多,相对于以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性出版行为而言,从本质上讲,公益出版是一种事业职能,是由政府主导并向社会提供的一种公共服务。从范围上来讲,公益性出版应涵盖学术出版、科技出版,以及部分面向公众免费发放公益性出版物等几种形式,这些项目虽具有投入多、利润小、周期长的缺点,但却对社会有着巨大的作用。
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出版单位已逐步走上市场化道路,公益性出版面临着市场需求量少,难以盈利,出版动力不足等问题,因而,对公益出版事业逐步淡漠,承担社会公益出版的责任逐步削弱,这一现象单靠市场调节无法解决。如果没有政府的干预,公益性出版将无法发展;单靠政府干预也不现实,因为政府的力量是有限的。所以政府应该通过政策与法律,转换现有公益出版体制,同时鼓励民间资金投资,建立公益出版基金,成立非盈利出版社,来推动公益性出版事业的发展。
当前公益出版面临的问题主要有:
(1)公益性出版单位的改革已经落后于经营性出版企业的市场化改革,阻碍了出版体制的整体改革,影响到经营性出版企业的市场化进程。
(2)公益性出版单位依然未摆脱事业与企业混杂的局面,如人民出版社、党报党刊、民族出版等事业单位改革实行企事分开,分成经营性和公益性两部分,总体的性质还是事业单位投资办企业。
(3)公益性出版单位的内部经营和管理游离于事业模式和产业模式之间,人为地将某些公益或准公益出版过度商品化和市场化 , 如人民出版社一度并入中国出版集团,许多省级人民出版社现在基本丧失公益性出版职能。
(4)公益性出版单位改革的目标选择不清。亟需对公益性出版单位改革目标模式进行定位。相比西方成熟的公益性出版和非盈利组织的特征,国内公益性出版单位的改革和发展轨迹尚不明晰。
建议
从体制上根本解决公益性出版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问题,重构经营性出版社与公益性出版单位之间的公平关系,重构政府与公益性出版单位之间的契约关系,既保证公益性出版单位发展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同时又保证政府能承担起相关的责任,促使公益性出版单位提供高质量的公共出版服务,使公益性出版事业规范和成熟。
(1)确立非盈利出版社的独立法人地位,国家出台政策法规,将现有公益性出版单位转制为非盈利出版社,不依附于某个出版单位或企业,组织结构应该为:董事会、管理层、职员和志愿者。非盈利出版社要将国家财政直接投资转化为基金,同时接受社会企业和个人捐赠。鼓励各级政府和社会团体建立各类基金会,解决当前公益性、学术性出版的政府缺位和民族出版的机制困扰。
(2)将公益性出版事业单位,逐步转化为从事社会事业和公益事业、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非盈利出版社,同时鼓励民间基金建立非盈利出版社。其职能主要是代表政府和新闻出版职能部门向社会提供公共出版服务。
(3)剥离公益性出版事业单位的现有企业部分,使之成为纯正的非盈利性出版社。出台相关法规明确非盈利出版社的产权与财务制度规定、治理结构规定、业务活动内容和方式规定等。
(4)按照公益性强弱选择资金投入方式。对公益性强、有关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长期利益或大多数公众基本利益的社会事业,采取政府直接组织方式。对公益程度相对较弱的出版事业,采取政府间接组织方式,交给独立于政府的出版基金所投资的非盈利出版社,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资助方式以及相关制度手段鼓励、引导其发展。
(5)政府给以免税等优惠,所得赢利既不归业主,也不能分利给雇员,而只能用于发展自身事业和回报社会。
(6)建立社会公众的绩效评价、国家的监管激励和自身约束相结合的机制,对非盈利出版社是否满足公众的需求,模式上是否有足够的创新,以及是否能够灵活应对公众的需求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国家是否增加投入的依据。
建议办理部门:新闻出版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