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长春开始实施最严“禁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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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月1日起长春市内以下场所吸烟均为违法行为:
1.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职业中学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内外场所;
2.大专院校的室内场所;
3.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场所和养老院、老年公寓、疗养院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场所;
4.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内场所及室外的观众座席、比赛赛场区域;
5.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场所;
6.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场所;
7.批发、零售单位的室内场所;
8.金融、邮政、电信、股票交易等单位的室内场所;
9.旅游景区(点)室内场所;
10.公共电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
11.宾馆、旅店和餐饮服务单位的室内场所;
12.录像厅(室)、歌(舞)厅、游艺厅(室)、美容(发)室、网吧、彩票销售网点等室内场所;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均可以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要求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履行禁止吸烟的管理职责;并有权向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有关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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