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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实务中,在收入判断上经常遇到以下的情况:
1、报告主体将与关联方(或者第三方)之间平价购销的业务到底是否需要确认收入和相应的成本?
2、报告主体在产品销售时,如果通过视同买断的销售,在报告主体报告附注中是披露最终客户还是披露受托方?
所谓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在实际工作中,交易或事项的外在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所以会计信息拟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非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
《国际会计准则》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在第35条规定:如果信息要想如实反映它所拟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那就必须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交易或其它事项的实质,不总是与它们外在的法律或设计形式相一致。可见,这里的“形式”是指交易或事项的外在表现,既指其法律形式,又指法律形式之外的其它形式。实质重于形式(substance over form)的英文表达已经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对于上述的第一个问题,实务中有过争论,觉得这种平价进销的模式,对企业当期的利润是不产生影响的,在收入确认上,对企业的当期业绩并无实质影响。但是我们可以从会计准则对收入的定义可以去分析: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所以根据收入的定义,收入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例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即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明确界定日常活动是为了将收入与利得相区分,因为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不能确认为收入,而应当计入利得。
收入应当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入,从而导致资产的增加。例如,企业销售商品,应当收到现金或者有权在未来收到现金,才表明该交易符合收入的定义。但是在实务中,经济利益的流入有时是所有者投入资本的增加所导致的,所有者投入资本的增加不应当确认为收入,应当将其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
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当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不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不符合收入的定义,不应确认为收入。例如,企业向银行借入款项,尽管也导致了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但该流入并不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反而使企业承担了一项现时义务。企业对于因借入款项所导致的经济利益的增加,不应将其确认为收入,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
从以上收入特征分析可以看出,报告主体和关联方(或第三方)之间的这种平价销售,不论是否为日常活动中的经营行为,但是该行为并未给报告主体带来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同时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来看,该种交易行为也不是企业经营的目标所在,并不能反应企业的经营实质。所以,这种销售模式是不可以确认收入的。但在现金流量表上,可以将这平价购销的资金往来确认为“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和“购买商品支付的现金”处理。
对于上述的第二个问题,“实质重于形式”更多的是要求财务人员在进行会计处理时,站在财务信息(或报表)使用者,包括:潜在的投资者、贷款方和债权人等角度去考虑问题,强调当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其外在表现不相一致时,要求会计人员应当具备更好的专业判断能力,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所以对于这种买断式的销售,我们要全面分析报告主体产品的整体价值链,如果“买断的受托方”在报告主体销售的价值链中,并没有任何对产品附加值的“增值”行为,而仅仅是一个销售渠道,或者完成了部分销售的功能,报告附注完整的披露最终的客户名称,对财务信息的使用者来说更有价值。
在会计学的历史发展中,1953年美国的George
J.Staubus教授在芝加哥大学首次提出了“决策有用观”理论。该理论指出:会计的目标,是提供有助于做出决策的信息。有助于决策的信息,必须是与投资者因投资关系而预期产生现金流量的时间和金额相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