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老虎”也有权翻供
(2015-04-22 09:14:36)“大老虎”也有权翻供
2015-04-20 来源:珠江晚报
□王石川
4月17日上午,湖北省政协原副主席陈柏槐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福州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7年。至此,十八大后落马的99个“大老虎”中,已有8人被判刑。其中,7名“大老虎”均认罪悔罪,只有刚刚一审获刑的陈柏槐当庭翻供,对检方指控其滥用职权、受贿两项罪名全部予以否认。(《昆明日报》4月19日)
忏悔,认罪,不上诉,几乎是“大老虎”在庭审时的“标配”。与其他“老”虎认罪悔罪相比,陈柏槐显得很另类,他是十八大落马老虎中首个不认罪的。因此,当听说陈柏槐翻供时,不少网友不乐意了,轻则喊“对腐败分子一定要痛下狠手”“拒不认罪,罪加一等”,重则直接呼吁“该判死刑”“立即枪毙、坚决枪毙”。贪官招人恨,但是贪官有没有权利翻供呢?
翻供,顾名思义,即推翻以前的供述。翻供一般有两种可能,一是在侦查阶段时,被告人被逼供或诱供。二是抱有恐惧和侥幸心理不愿承担刑责。据统计,刑事被告人在法庭上的翻供率占50%以上,有时甚至达到近70%。翻供率如此之高,既然普通的刑事被告人可翻供,“大老虎”为何不能翻供?不管出于什么原因,翻供都无可厚非。不能一见被告人翻供就怒不可遏,立马扣上“态度不老实”等大帽子,甚至应该罪加一等。如果被告人确实冤枉,难道就该打碎门牙和血吞?“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事实上并不符合法治精神。
有学者认为,允许合理翻供,既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辩护权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需要。诚然,面对被告人翻供,无论公诉人还是侦查人员都不可无视,更不可先入为主地认为翻供就该罪加一等。从常理看,侦查人员不愿意被告人翻供,若有违法取证或被究责;公诉人也不愿意被告人翻供,担心承担审查不严的责任。而法官同样不愿意看到被告人翻供,担心案件节外生枝、庭审复杂。但是,司法人员必须尊重法律,捍卫司法公正,尊重被告人依法为自身辩护的正当权利,也必须依法对待被告人翻供。
被告人翻供,对司法人员是个提醒,即不能轻信口供,不能单凭口供定案,必须重证据、轻口供。新刑诉法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还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这就说明犯罪嫌疑人究竟有没有犯罪,不能听他怎么说,以前那种“讯问、取证、再讯问、再取证”的做法绝对行不通,“以审代侦”、“以供到证”必须抛弃。其实,有了铁证,证据链一环套一环,严丝合缝,经得起各种推敲,被告人再翻供又有何益?而且翻供并非没有风险。如果一开始如实供述,构成了自首情节,按法律可从轻、减轻判罚,一翻供,就意味着法律量刑时不再考虑这种轻判。
陈柏槐案刚刚宣判,他是否会上诉还不清。无论翻供还是上诉都是其权利,相比较其他“老虎”,我们不必戴着有色眼镜看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