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晚报 4.20 ■王石川
继多个城市对“中国式过马路”开罚后,厦门也动真格了。厦门首先采用信息化手段,先对闯红灯的行人予以警告,不听劝阻且情节恶劣的,民警将对其开具10元罚款。此外,民警还要通过手中的移动警务系统,记录下闯红灯人的违法行为,并且永久保存。一旦被记录在案,今后考驾照、找工作、贷款都将受到影响。(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8版)
闯了红灯,与罚款10元相比,永久保存、进入信用档案显然更具“杀伤力”。一般来说,不少人并不太在乎那10元或20元罚款,而一旦因闯了红灯就拿不到驾照、找工作遇阻、不能贷款,无疑使人大呼受不了。比如有网友认为,这是株连,太狠、太损了。
其实,揆诸发达国家,将闯红灯与个人信用挂钩并不罕见。比如有报道称,在德国和美国,闯红灯者不仅要面临罚款,更会影响个人信用档案。德国的闯红灯者因为个人信用受损,在贷款等方面遇到障碍,别人的贷款利率是5%,闯红灯者就得10%。发达国家的公民诚信度较高,也许正因为设置了这样的罚则,将交通违法直接与个人信用挂钩有关吧。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既然发达国家可以将闯红灯与个人信用挂钩,我们为何不行?毋庸回避的事实是,“中国式过马路”大行其道,不下猛药就很难见效,而且治理“中国式过马路”,应该打组合拳,除了单纯的劝诫、提醒之外,确实应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闯红灯可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此外,也可以与公民个人信用挂钩,不如此就无法使乱闯红灯者、习惯于闯红灯者受到震慑。
但是,在挂钩之余亦应注意三点现实。一是,行人闯红灯如此,机动车闯红灯呢?根据公安部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闯红灯一次记6分,看起来,与行人闯红灯罚款10元相比严厉得多,但如果没有与个人信用挂钩,实际上并不算严厉。论危险性,机动车闯红灯可比行人闯红灯严重得多。
二是,交警应避免选择性执法。记不记录在案,决定权在交警手里,面对那么多闯红灯者,是不是全都记录在案?如果有的记录有的不记录,如何保证执法公平?
三是,闯红灯永久保存,是不是过于严苛?众所周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征信机构对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5年的,征信机构应予删除。信用污点5年可除,是理性也是充分考虑国际惯例,如果因为闯了一次红灯就是一辈子的罪,显然有失公允。
处罚闯红灯,名正言顺,但这一行为本身不能“闯红灯”,如果违反了相关条例,只怕行之不远,哪怕再师出有名。因此,闯红灯与公民信用挂钩,可行,但不应该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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