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奖民警开枪 让人不寒而栗

重奖民警开枪 让人不寒而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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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
□王石川
“依法现场击毙犯罪分子的,每宗给予派出所奖励10万元,给予开枪民警奖励5万元。”近日,深圳松岗街道办设立治安打击防范奖励办法,对辖区派出所的各项具体打击犯罪工作列出详细奖励标准。其中“击毙犯罪分子最高奖励十万元”的内容引发质疑。(3月29日《南方都市报》)
民警击毙罪犯可获5万元奖励,这让人不寒而栗!连宝安警方一名内部人士都表示意外,称“肯定不适合公开说,更不好做明文规定”。其实,不是公开不公开的问题,而是压根就不该有此规定。
街道办并不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级行政区划,只是一个派出机构,并无资格授权民警开枪。连“设立治安打击防范奖励办法”这种方式,都值得商榷:重奖动辄5万元、10万元,都来自公共财政,征询过纳税人的意见吗?而且,维护治安,打击犯罪,是民警最基本的职责,干好本职工作为何还要奖励?即便非要奖励,由公安内部奖励比较合适。
“依法现场击毙犯罪分子”——这更是一种法盲式的表达。无论是《人民警察法》,还是《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警察使用武器、警械都有明确限定,岂能随意开枪?相关法规还规定了民警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见,街道办似乎是在以奖励为诱饵鼓励警察开枪,这不是咄咄怪事么?
民警开枪,须慎之又慎。更何况,一个人是不是罪犯,街道办说了不算,警察说了也不算。公民被法院判定为罪犯之前,只是犯罪嫌疑人。即便是罪犯,其合法权利也受到法律保障。倘若随便拔枪就击毙,这与未审先判有何区别?即便一个公民罪大恶极,确有必要击毙,也须满足极其严格的条件,而不能说击毙就击毙。因此,对所谓的“依法现场击毙犯罪分子”,相关部门有必要介入调查,并立即叫停。
奖励现场击毙犯罪分子,必将产生难以估量的后果。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不排除有莽夫或利欲熏心之徒为了悬赏而起杀念,导致本来不需要动用警械,却以击毙了事。人们担心的是,一些警察滥用警械,也使公民的安全岌岌可危。因为奖励民警开枪,意味权力滥用的几率会大增。
当然,奖励民警开枪并不等于所有的民警真会开枪,但“身怀利器,杀心自起”,有了此规定,一些民警势必更心安理得,开枪时也就更有动力。如此一来,我们的安全何以置放?去年7月,深圳市龙岗公安分局一民警急于立功,竟然自导自演了一起假抢劫案,让人扮演“劫匪”和“人质”,然后开枪射杀了“劫匪”。
当法治观念、人权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之际,“重奖民警开枪”的规定何其荒谬,又多么值得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