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派出所协警因强奸一名醉酒女子,被浙江南浔法院一审判处各三年有期徒刑,法院判决书中认定“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三年有期徒刑”,引起网上热议,对“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判决是否公正以及会引起怎样的社会效果提出了质疑。
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就是说,量刑是依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有关情况综合考虑定罪处罚的。我国刑法实行的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其基本涵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该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就应该判处其轻重相当的刑罚。要作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称,罚当其罪。本案如果没有构成轮奸罪,因两被告有自首、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从轻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未尝不可。须知一念之差获刑三年,其代价是沉重的;如果构成轮奸罪,起刑就是十年以上,本案这样判决就罚不当罪了,当然,法院并没有认定二被告犯轮奸罪。
关于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过去未见这种表述。其意是指临时起意,也就是说是事前无预谋的犯罪。例如,甲到邻居乙家串门,见家中无人,顺手将桌上一块价值万元手表偷走,甲就属于临时起意,事前无预谋的犯了盗窃罪。
我国刑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是我国刑法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的又一基本原则。对协警也好,警察也好,对执法者犯罪,知法犯法,本身就会引起人们不满,对知法犯法的人在处理上一般是得不到同情的,往往比普通人要严,这在司法实践中是常见的。
本案的判决结果会起到一定的社会影响,这涉及到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最终结果即预防犯罪,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所谓特殊预防就是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使其不再犯罪;一般预防就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使社会上那些不稳定和有可能犯罪的人不敢以身试法,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本案中既教育了两位当事人不可因一念之差贪图便宜而犯罪,获刑入狱,付出了沉重代价,同时也警告了社会上那些不稳定分子见到此类情形不敢触犯法律,以身试法。
本案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和质疑,就是在制作法律文书上表述不够恰当,说理不够充分。这就要求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制作法律文书上要严谨、用词要恰当、说理要充分,提高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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