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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就人民银行的领导机构、外部分支机构和咨询机构的设置作了原则规定,对总行所在地、内部职能机构、驻外机构等未作规定。
(一)领导机构。人民银行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包括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二)总、分支机构。(1)总行:包括总行机关和上海总部。(2)国内分支机构: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置分支机构,比较大的分支机构有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9个分行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等。(3)驻外机构:为适应金融对外开放的需要,人民银行还设有驻外机构,主要有驻北美洲代表处、驻欧洲(伦敦)代表处、驻法兰克福代表处、驻加勒比开发银行联络处、驻非洲代表处、驻东京代表处、驻南太平洋代表处。
(三)内设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内设18个职能司(局、厅)。
(四)咨询机构。主要是指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下列单位组成:人行行长、副行长2人、国务院副秘书长1人、国家发改委副主任1人、财政部副部长1人、国家统计局局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银监会主席、证监会主席、保监会主席银行业协会会长、金融专家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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