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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的性质: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第8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在性质上,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特殊的国家机关。作为中央银行,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承担金融宏观调控职能;拥有资本,可依法开展业务,形式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的职能;同时,它还是国家金融稳定的重要力量,在国务院领导下防范和化解系统性、整体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是指人民银行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这一地位,可以从《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一系列规定中得到说明。(1)对中央政府的行政隶属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第5条第1款、第10条、第12条规定都说明了,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实在起领导下对金融业实施调控与监管的一个职能部门;(2)依法享有相对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6条、第7条、第13条、第14条、第26条、第29条、第30条规定都说明了,人民银行虽然隶属国务院,相对于国务院其他部委和地方政府有明显的独立性。